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09月18日 03:14 证券时报

原标题: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0一05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17日10:00在公司3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9月8日以通讯、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涛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李卓女士、独立董事于博先生、独立董事李进德先生、董事陈阳先生、董事石运昌先生传签)。公司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关联董事黄涛先生、温家暖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无异议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0一055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17日11:00在公司3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0年9月8日以通讯、邮件等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苏明丽女士主持,董事会秘书周继伟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0一056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0年9月17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0 年10月9日召开,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 10 月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0年10月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0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28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0年 9月28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 294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议案名称

  1、审议《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二)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节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9月 1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表决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承诺人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登记证明材料原件。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2020年10月9日上午8:00至9:00。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0年10月8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公司证券部,邮编114051(信函请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张锡刚收,并请注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六、其他事项

  (一)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二)邮政编码:114051

  (三)联系电话:0412-5213058

  (四)指定传真:0412-5213058

  (五)电子邮箱:aszk@aszkjqc.com

  (六)联 系 人:张锡刚、张钰

  (七)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七、备查文件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一:股东参会登记表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止 年 月 日,本人/本单位持有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拟参加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附件二:授权委托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按以下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表决事项若无具体指示的,代理人可自行行使表决权,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

  说明:

  1、在非累积投票提案中,请在表决意见中“同意”、“反对”、“弃权”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

  2、同一议案中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3、若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__________(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件三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667”,投票简称为“鞍重投票” 。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10月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 4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 “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 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 台(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申请豁免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豁免申请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豁免申请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卓 、李进德、 于博

  2020年9月17日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0]第0916号

  致: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针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提出的关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意见书题述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深交所审查备案,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证明的事实。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未结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的数据均系公司或其代理律师结合案件情况而进行的预估,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涉诉案件数量及是否存在杨永柱、温萍为共同被告的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就公司当前已发生的因证券虚假陈述涉及的诉讼案件数量以及该等案件中以杨永柱、温萍个人为被告的案件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验了公司及杨永柱、温萍个人目前持有的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传票、起诉状及部分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内容。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作为虚假陈述纠纷为案由的诉讼被告案件累计380起,上述案件均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予以审理,并向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除确定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前述案件外,公司目前未收到其他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仍存在处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状态的类似案件的通知,与前述诉讼案件相关的信息均已进行公开披露,不存在遗漏或隐瞒披露的情形。上述案件中,原告以杨永柱、温萍作为公司共同被告的案件合计20起,其中以杨永柱个人与公司为诉讼共同被告的案件12起,以杨永柱、温萍与公司作为诉讼共同被告的案件8起。上述20起案件目前均已结案,其中以杨永柱、温萍与公司为共同被告的8起案件中有6起案件已经撤诉,另有2起案件未判令公司或杨永柱、温萍承担赔偿责任;以杨永柱及公司为共同被告的12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已撤诉,另有4起案件的判决已生效,合计判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为200,982.30元,未判令杨永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通知》及《若干规定》的内容,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凡以公司作为被告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均应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当前不存在其他法院受理类似案件,或处于在途的移送案件。公司当前已披露的诉讼案件数量符合实际发生的涉诉案件数量,不存在遗漏披露相关案件数量的情况。

  二、关于当前已撤诉案件是否存在后续另诉风险的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出具的与撤诉案件相关的说明,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撤诉民事裁定文书。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有170名原告撤回或视同撤回针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的,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沈阳中院移送的9起案件当前均已撤诉或被人民法院视同撤诉,并包含在前述已撤诉案件数量统计中)。已撤诉案件对应的起诉金额约为65,215,706.62元。根据公司出具的案件分析说明,已撤诉或视同撤诉案件系原告结合自身诉讼成本以及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损失计算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比例后做出的选择,结合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式以及判令公司承担的赔偿比例等因素分析,在假设已撤诉案件不予撤诉的前提下,预计赔偿金额不超过65,215,706.62元。当前除1名原告在撤回诉讼请求后,以相同事由再次起诉公司外(该案现已审结,所涉及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公司赔偿983.87元),未发生已撤诉原告以相同事由再次针对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与公司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规定,自原告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为案由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之日开始,原告与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且撤回的原告,因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其在当前仍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新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方式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该等已撤诉原告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如未向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则将丧失胜诉权;该等已撤诉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如向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人民法院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案件审理程序。

  三、关于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的诉讼案件核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针对公司提起的前述380起民事案件中,已生效民事判决183件。另有21件一审民事判决书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一审判令赔偿金额为1,526,638.72元。目前有7起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除1起案件(诉讼金额为6.74万元)尚在辽宁省高级人民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外,其余6起案件尚在沈阳中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该等6起一审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总起诉金额为845,552.39元(原起诉金额为5,191,335.62元,后部分原告变更诉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撤回诉讼请求以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外,其他判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中,人民法院均作出“本案酌情确定投资者投资损失的30%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应由鞍重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结论,即人民法院已认定公司仅需对原告的全部投资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有针对公司的7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应当在该等案件对应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依据生效判决判令的赔偿金额履行相应义务。

  四、关于公司拟向其他责任方索赔问题的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相应文件、相关方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出具的履行赔偿义务的承诺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相应说明。经核查,部分原告以公司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网络”)作为共同被告,该等案件所对应的民事判决书中均判令九好网络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当前已经独立向原告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在此背景下,公司有权依据生效判决的内容向九好网络主张赔偿。同时,根据公司已出具的说明,针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判令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以及存在潜在赔偿义务风险的未判决案件,公司已经依据生效判决及九好网络及相关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曾作出的赔偿承诺内容向责任人发函,要求其按照判决或承诺内容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或商谈赔偿事宜,公司后续将根据责任人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积极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以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且生效判决中已判令责任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义务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责任人履行判决书判令内容;针对未将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判决结果,公司在履行自身责任后将根据责任人履行赔偿承诺的情况适时启动针对责任人的诉讼,并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结果向责任人追偿。

  本所律师查验了沈阳中院作出的2017辽0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内容,人民法院认定杨永柱已举证证明其对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人民法院已认定杨永柱不应对因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杨永柱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出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考虑,同意设立专项银行账户,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预计赔偿金额750万元以及考虑已撤诉或视同撤诉原告的未来再次起诉的影响,存入7,248.6万元的保证金。在公司单独承担了赔偿义务,且无法向其他责任人有效追偿前提下,则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但未能有效追偿部分以该专项银行账户内资金补偿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有权依据生效判决书判令内容以及其他责任人做出的承诺就公司已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向相关责任人追索。在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均未判令杨永柱、温萍承担赔偿责任,且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永柱个人在证券虚假陈述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杨永柱、温萍为降低公司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不能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五、关于涉诉案件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通知》及《若干规定》中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诉讼时效计算的相关规定,同时查阅了涉及公司的已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的认定结论。经核查,《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4月2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因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结合前述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事实,投资人因与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为2017年4月21日,诉讼时效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当前,已起诉公司且未撤回诉讼请求的原告均受该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的约束,已起诉且已撤回诉讼请求的原告有权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自其起诉之日起重新诉讼时效期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涉诉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应自2017年4月21日起算。对于已经起诉但撤回诉请的原告,自其提起诉讼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于洋 于少帅

  2020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0一058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 4月27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鞍重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中国证监会认为鞍重股份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一032) 。

  2018年11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2018年12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9年5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2019年8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2019年11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2019年11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2020年1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2020年5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二、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1份、《撤诉民事裁定书》89份、上诉状1份,内容如下:

  1.沈阳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1份,内容如下:

  ■

  2. 《撤诉民事裁定书》89份

  ■

  3. 《上诉状》1份

  ■

  小结:截至今日,公司共收到380个证券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累计诉讼金额61,517,131.18元(因本期有部分原告调整降低了诉讼请求金额,所以累计诉讼金额较之前披露金额有减少)。

  沈阳中院受理的380个案件中,170个案件已撤诉;204个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书,共计判决赔偿金额(含案件受理费)5,946,703.33元;其余6个案件正在审理过程当中。

  截至目前,共有5个原告在收到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后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其中4个案件已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剩余1个上诉案件还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赔偿金额计入负债及相关会计科目, 公司在2018、2019年度按经办律所的审核金额已对未决诉讼的赔偿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截止目前预提金额涵盖预计赔偿金额,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业绩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0一057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关联董事黄涛先生、温家暖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现就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在公司201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5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做出的全部与股份锁定及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

  二 、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性承诺事项

  (一)申请豁免的自愿性承诺内容

  1、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申请豁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即“本人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上述承诺内容变更外,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其他承诺内容不变。

  2、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申请豁免重大资产重组时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即“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本次申请豁免的原因和背景

  1、为了给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助力公司稳健发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凡以公司作为被告的信息披露违规为案由的案件均应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沈阳中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截至目前,沈阳中院累计受理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诉讼案件共计380起,诉讼主张起诉金额合计8,898.48万元(部分投资者调整诉讼请求后,诉讼金额为6,151.71万元),相关信息公司均已对外进行披露,不存在遗漏或隐瞒披露的情形。除上述案件外,暂未收到其他人民法院受理或移送类似案件的通知。

  全部诉讼案件中包括以杨永柱先生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12起,以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8起。上述20起以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目前均已结案,其中以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与公司为共同被告的8起案件中有6起案件已经撤诉,另有2起案件未判令公司或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以杨永柱先生及公司为共同被告的12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已撤诉,另有4起案件的判决已生效,合计判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为200,982.30元,未判令杨永柱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全部380起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已收到沈阳中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或按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170件(含公司2020年7月27日对外披露的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中的9起案件),已撤诉案件对应的起诉金额约65,215,706.62元。经公司代理律师分析,已撤诉或视同撤诉案件系原告结合自身诉讼成本以及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损失计算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比例后做出的选择,结合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式以及判令公司承担的赔偿比例等因素分析,在假设已撤诉案件不予撤诉的前提下,预计赔偿金额不超过65,215,706.62元。已撤诉案件中除1起案件原告再次以相同理由提起诉讼请求,并由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原告983.87元外,其余均未再次提起诉讼。

  (2)公司已收到的生效民事判决书183件(注:已生效判决对应案件中,有4起案件曾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生效判决合计判令公司赔偿金额(含案件受理费)4,420,064.66元。以杨永柱先生或温萍女士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生效判决书中均未判令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当前均已严格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支付义务,并有权依据判决书向被判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其他案件被告进行追偿。

  (3)公司近期又陆续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1件,合计判令公司赔偿金额(含案件受理费)1,526,638.72元。部分案件上诉期尚未届满,公司将及时与法院确认,严格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支付义务。

  (4)公司当前尚有7起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其中1起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诉讼请求金额为6.74万元;其余6起案件尚在沈阳中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起诉金额合计约5,191,335.62(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金额为845,552.39)元。公司经与代理律师沟通,并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原告起诉索赔情况以及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赔付比例等因素,本着审慎原则,预计尚在审理过程中的7起案件的赔偿金额不超过90万元。

  3、根据当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之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综合上述法规规定,原告以虚假陈述为案由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起算时间应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开始,期间为3年。截止2020年4月20日,未起诉公司的投资者针对公司的提出赔偿的权利已超出诉讼时效,不再享有胜诉权。针对2020年4月20日之前曾起诉但已撤诉或视同撤诉的原告,虽其起诉行为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引发诉讼时效自其起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如其再次以同一事实针对公司向同一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再次起诉案件的审理仍应在之前已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开展审理工作,已生效判决对于未来潜在诉讼的审理存在指导意义。

  4、针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判令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以及存在潜在赔偿义务风险的未判决案件,公司已经依据生效判决及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曾作出的赔偿承诺内容向责任人发函,要求其按照判决或承诺内容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或商谈赔偿事宜。公司后续将根据责任人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积极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以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且生效判决中已判令责任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义务的,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责任人履行判决书判令内容;针对未将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判决结果,公司在履行自身责任后将根据责任人履行赔偿承诺的情况适时启动针对责任人的诉讼,并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结果向责任人追偿。

  根据沈阳中院作出的2017辽0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杨永柱先生已举证证明其对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杨永柱先生不应对因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杨永柱先生在该判决生效后,出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考虑,同意设立专项银行账户,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预计赔偿金额750万元以及考虑已撤诉或视同撤诉原告的未来再次起诉的影响,存入7,248.6万元的保证金。杨永柱先生同意,在公司单独承担了赔偿义务且无法向其他责任人有效追偿前提下,以该专项银行账户内资金补偿公司。

  基于上述情形,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豁免上述自愿性承诺。

  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此次豁免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

  四 、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 号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 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 根据《4 号指引》,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则难以引入具备较强资金实力的新控股股东,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因此本次豁 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符合《4 号指引》规定的适用条件。

  五 、本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发展,提升公司资信能力及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引进优质资源,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承诺豁免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扫二维码 3分钟开户 稳抓创业板大行情!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9-24 中岩大地 003001 30.16
  • 09-23 巴比食品 605338 --
  • 09-21 海象新材 003011 38.67
  • 09-18 共创草坪 605099 15.44
  • 09-18 世华科技 688093 17.55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