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 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 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0年09月18日 04:56 证券日报

原标题: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 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84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19)粤03破申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银银行”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特别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因法院受理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不变,仍为“*ST飞马”)。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银银行”或“申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9月17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9)粤03破申537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继军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6区海滨广场(三期)海滨广场公交站(桂银银行)

  申请人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法院裁定时间:2020年9月16日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8月19日,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桂银银行”)以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飞马国际公司进行重整。2019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对桂银银行申请飞马国际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对飞马国际公司实施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0年5月15日,飞马国际公司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飞马国际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推动,被申请人飞马国际公司与部分债权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重整预案,明确重整意向投资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债务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主要事项。2020年9月12日,临时管理人召集飞马国际公司及债权人开会,就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工作情况、飞马国际公司重整预案基本内容和重整投资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事项征询意见,并就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释明,获得部分债权人现场支持。飞马国际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壮勉明确表示支持重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桂银银行对飞马国际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飞马国际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清偿债务,故桂银银行系飞马国际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飞马国际公司重整。被申请人飞马国际公司拖欠债务无法偿还,其账面记载及预重整期间经资产评估、负债核查,显示飞马国际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经临时管理人调查,飞马国际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发展前景,在预重整期间能够继续经营实现盈利,且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经临时管理人推动,飞马国际公司与部分债权人协商制定了重整预案,预期可以获得债权人支持,具有重整可行性。综上,飞马国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桂银银行对飞马国际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文书,公司将在收到有关决定文书后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三、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前期,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自2019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飞马国际”变更为“*ST飞马”),同时因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及净资产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鉴于法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不变(仍为“*ST飞马”),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5%)。

  四、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其他影响

  1、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拟向法院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是否批准尚不确定。如法院批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3、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 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注:即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 票上市的决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切实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8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子公司

  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日前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了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公司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的重整申请,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一)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2020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法院<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银银行”)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进行重整。

  申请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继军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6区海滨广场(三期)海滨广场公交站(桂银银行)

  申请事由:桂银银行以飞马投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飞马投资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7日,飞马投资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75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桂银银行对飞马投资的重整申请,主要情况如下:

  (1)法院裁定时间:2020年9月16日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2月20日,债权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桂银银行”)以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飞马投资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对桂银银行申请飞马投资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对飞马投资公司实施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飞马投资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0年8月18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飞马投资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推动,被申请人飞马投资公司确定了意向重整投资人。部分债权人对飞马投资公司实施重整表示支持。飞马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壮勉明确表示支持重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桂银银行对案外人飞马国际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飞马投资公司为飞马国际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飞马国际公司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飞马投资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桂银银行系飞马投资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可以申请飞马投资公司重整。被申请人飞马投资公司拖欠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其账面记载也显示飞马投资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飞马投资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其股东明确表示支持进行重整。在预重整期间管理人调查认为飞马投资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具有一定的重整可行性。综上,申请人桂银银行对飞马投资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2020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法院<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债权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子公司骏马环保进行重整。

  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理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座二楼214室

  申请事由:招商平安以骏马环保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骏马环保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7日,骏马环保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100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招商平安对骏马环保的重整申请,主要情况如下:

  (1)法院裁定时间:2020年9月16日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1日,债权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公司”)以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骏马环保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对招商平安公司申请骏马环保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进行听证调查。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骏马环保实施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骏马环保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0年8月10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认为骏马环保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推动,被申请人骏马环保公司与部分债权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重整预案,明确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债务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主要事项。2020年9月12日,临时管理人召集其股东飞马国际公司及债权人开会,就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工作情况、骏马环保公司重整预案基本内容和重整投资人未来经营计划等事项征询意见,并就债权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释明,获得部分债权人现场支持。

  本院认为,工行深圳南山分行对骏马环保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系合法债权。工行深圳南山分行与本案申请人招商平安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招商平安公司,并依法通知了骏马环保公司,招商平安公司依法取得了对骏马环保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身份。在上述债权履行期届满之后,骏马环保公司未能清产债务,并明确表示无力清偿,招商平安公司依法可以申请骏马环保公司重整。被申请人骏马环保公司资产明显低于负债,其账面记载及预重整期间经资产初步评估、负债核查也显示骏马环保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根据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调查情况,骏马环保公司具备重整价值。经临时管理人推动,骏马环保公司与债权人在协商基础上制定了重整预案,骏马环保公司重整具有可行性,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招商平安对骏马环保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1、飞马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06,259,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3%。飞马投资进行重整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将及时关注飞马投资、骏马环保后续重整进展情况,并敦促有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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