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锤:法院一审判决证实清水源“抽屉协议”

实锤:法院一审判决证实清水源“抽屉协议”
2020年09月08日 21:45 第一财经

  原标题:实锤!法院一审判决证实清水源“抽屉协议”

  上市公司清水源(300437.SZ)第一大股东、董事长王志清,究竟有否跟第二、第三大股东签订被称为“抽屉协议”的《价值保障协议》?

  对此,清水源昨日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称,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价值保障协议》的真实性。但这与第一财经记者求证到的事实直接冲突。

  9月8日下午,第一财经记者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源市中院”)求证后发现,清水源前三大股东围绕上述协议诉讼的一审判决,实际上已于8月31日作出。判决书一共下发了三份,原告为钟盛的有两份,原告为宋颖标的有一份,三份判决书的被告,均为清水源董事长王志清。

  在其中一份原告为钟盛的判决书中,记者发现,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份签订于2016年4月6日的《价值保障协议》,展开激烈争辩。

  钟盛称,自己原系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同生环境”)的股东。2016年4月6日,钟盛、宋颖标分别将所持有的同生环境各50%股权售与清水源,并分别与清水源签订《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协议》、《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盛、宋颖标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清水源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盛和宋颖标持有的同生环境100%股权事宜进行了约定。

  同日(即2016年4月6日),王志清作为清水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又与宋颖标、钟盛签订《价值保障协议》一份,协议称:甲方是清水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乙方合计持有同生环境100%股权……自清水源股票停牌以来,国内资本市场波动剧烈,创业板指数跌幅较大。为了保障乙方(宋颖标、钟盛)权益,甲方(王志清)承诺,当乙方本次认购股份解除限售时,如清水源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所保障价格,甲方对差额进行补足。而双方约定的保障价格,则是本次股份认购价格(即23.02元/股)×(1+10%×锁定年限)。

  在法庭上,被告王志清辩称,本人回忆从未签署过该协议,为此,他在庭前也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价值保障协议》中王志清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

  王志清同时辩称,假如自己与宋颖标、钟盛确实签订了《价值保障协议》,该协议要求自己对股票价格进行保障,不符合证券法及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自己是没有能力也不应当对股票的价格进行保障的。

  由此,《价值保障协议》上的“王志清”笔迹鉴定,成为济源市中院判案的关键。

  随后的庭审中,济源市中院在要求王志清提交样本字迹后,委托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下称“润家鉴定所”)对《价值保障协议》第3页落款“甲方”处的“王志清”签名,与样本字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两份字迹系同一人所写。法庭据此表示,对王志清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济源市中院在综合判断双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原告钟盛已经解禁的420万股票作出如下判决:认定宋颖标、钟盛与王志清签订的《价值保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志清应在一审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钟盛支付已经解禁的420万股股票补偿款4109.7万元及利息。

  之后,济源市中院又分别对钟盛尚未解禁的280万股股票及宋颖标尚未解禁的700万股股票作出一审判决称,由于该部分股票尚未解禁,无法确定实际解禁日,需待最终解禁后,方可认定具体补偿金额。

  第一财经记者同时获悉,目前,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对该判决持有异议,很可能将于近日分别上诉至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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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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