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实控人被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配偶代为履行

弘宇股份实控人被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配偶代为履行
2020年09月02日 21:44 证券时报e公司

原标题:弘宇股份实控人被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配偶代为履行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9月2日晚,弘宇股份(002890)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因身体原因,经《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683民特349号】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于晓卿已不能正常履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

据判决书,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任焕巧与于晓卿系夫妻关系,且于晓卿的的近亲属对任焕巧担任于晓卿监护人并无争议,任焕巧为于晓卿的监护人,代为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时报·e公司发现,民法典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照此看来,于晓卿被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任焕巧担任监护人,并代为履行公司实控人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程序。

于晓卿系1953年生人,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905.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9%,是公司控股股东。上市时,于晓卿即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并于2013年7月至2018年2月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2月,于晓卿因自身年龄原因辞任董事长,但仍是公司董事。今年3月3日,于晓卿因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其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弘宇股份前身为山东莱州市机械厂,原为县办集体企业。2013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登陆中小板,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农用拖拉机提升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大、中马力提升器及其配件。弘宇股份也是我国农机零部件细分领域第一家上市企业。

弘宇股份在细分领域市场居重要地位,公司的拖拉机液压提升器下游客户包括雷沃重工、一拖股份、约翰迪尔(宁波)、约翰迪尔(天津)、东风农机、山东时风、山东五征等,与中国前10大拖拉机主机厂中的8家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

今年以来,农机行业较为火热,比如一拖股份,股价与业绩齐飞。弘宇股份的业绩在今年上半年也迎来小爆发。弘宇股份上半年实现营收1.84亿元,同比增长18.41%;归母净利润1026.88万元,同比增长205.23%;扣非净利润为779.95万元,同比增长2320.49%。公司股价也大幅攀升,今年以来涨幅最高时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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