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9月01日 05:5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31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596 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浩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33,530,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6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7,147,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383,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6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7,140,0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56,6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383,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65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部分董事及高管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修订《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735,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5%;反对795,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44,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84%;反对795,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735,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5%;反对795,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44,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84%;反对795,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735,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5%;反对795,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44,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84%;反对795,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磊、张宇驰

  3.结论性意见: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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