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8日 05:5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本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郭党怀董事、黄芳董事因事分别委托方合英董事、万里明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行2020年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和香港审阅准则审阅。

  本行2020年上半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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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核心竞争力分析

  本行坚持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建设成为业务特色鲜明、盈利能力突出、资产质量较好、重点区域领跑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

  治理经营科学高效。本行始终坚持市场化运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机制,形成了管理高效、分工专业的组织架构体系。参照现代银行发展理论与实践,结合党建工作要求,本行搭建了健全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党的领导有机融入公司治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有效履职。按照前台、中台、后台相分离的原则,本行建立了涵盖总行部门条线和分支行板块的矩阵式管理模式。

  业务全面均衡发展。本行秉承传统优势和基因,形成以公司银行为主体、零售银行和金融市场为两翼的业务结构,并逐步向“三驾并驱”方向发展。本行公司银行业务围绕“坚持稳中求进,强力推进转型”的总体要求,在促转型、拓市场、夯基础、调结构、强特色等方面主动作为,务实进取,经营转型取得成效;零售银行业务系统提出2020-2023年中信银行零售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16条意见,以客户服务为导向,打造客户首选财富管理主办银行,以数字化转型为主线,推动零售经营管理体系迭代升级,以提高价值贡献为标准,优化商业模式和增长模式,促进全行市场价值提升;金融市场业务坚持轻型发展道路,积极开展集团内、板块间协同,提升客户整体经营水平,不断纵深推进各项业务创新,加快探索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内,本行盈利结构更趋均衡,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风险防控科学有效。本行以建立“控风险有效、促发展有力”的风险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加快落实经营主责任人制和专职审批人制,在推动一道防线风控履职的同时,激发基层经营活力。有序推动统一授信管理落地实施,强化一道防线风控履职,促进客户一体化经营。积极践行差异化发展战略,支持优质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发展,把握新兴产业、新基建等领域业务机遇,优化授信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智能风控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技术和方法,提升风险防控的精准性和前瞻性。

  金融科技促进创新。本行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创新应用,针对数字化时代全数字化敏捷发展新趋势,在科技核心能力建设、科技抗“疫”、新技术应用、组织敏捷转型等各方面均实现快速发展,科技赋能红利加速释放。本行在渠道建设、智能化应用、场景拓展、支付创新及普惠金融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积极推进金融科技赋能和数字化转型,增强核心竞争力。

  品牌影响持续提升。本行以“以信致远融智无限”品牌口号引领品牌推进,凭借全面的金融产品和优质的客户服务,在境内外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影响力。2020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4位。

  2.3 主要财务指标

  2.3.1 经营业绩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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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有关指标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2.3.2 盈利能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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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净利润/期初和期末总资产余额平均数。

  (2)有关指标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4)信贷成本=当年计提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贷款及垫款平均余额。

  (5)净利差=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总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

  (6)净息差=利息净收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7)2019年起,本集团对信用卡现金分期收入进行了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2019年上半年、2018年上半年净利差和净息差指标已重述。

  2.3.3 规模指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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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自2018年起,本集团已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为便于分析,“贷款及垫款总额”“客户存款总额”不含相关应计利息。

  (2)公司活期存款包括对公客户活期存款和汇出及应解汇款。

  2.3.4 资产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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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及垫款总额。

  (2)拨备覆盖率=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余额(不含应计利息减值准备)/不良贷款余额。

  (3)贷款拨备率=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余额(不含应计利息减值准备)/贷款及垫款总额。

  (4)根据原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规定,对各股份制银行实行差异化动态调整的拨备监管政策。

  2.3.5 其他主要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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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数据均按中国银行业监管口径计算,除流动性比例指标为本行口径外,其他指标均为集团口径。

  (2)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2.4 股东情况

  2.4.1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76,426户,其中A股股东为147,267户,H股登记股东为29,159户,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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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除中信有限、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外,上表中A股和H股股东持股情况分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本行股东名册统计。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除中信有限)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股票的机构,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3)中信有限为中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确认,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信有限)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2,284,227,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9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信有限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1,988,728,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3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049,800,479股。

  (4)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其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2,292,579,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685%。冠意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的全资附属公司。除上述股份外,新湖中宝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153,686,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0.314%。

  (5)上表中普通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国建设银行57.31%的股份。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表中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4.2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控股股东为中信有限,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

  2.4.3 优先股股东总数和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优先股(“中信优1”,优先股代码360025)股东总数为31户。报告期末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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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上述优先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公开信息,本行初步判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已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2.4.4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2019年3月4日,本行完成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A股可转债”)发行工作,募集资金400亿元,发行数量4,000万手,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91,564.02万元;2019年3月19日,上述A股可转债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简称“中信转债”,代码113021。

  本行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5年3月3日。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有人民币184,000元中信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25,466股,占中信转债转股前本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0520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行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为本行2019年3月发行的中信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大公国际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评级结果如下: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中信转债”的信用等级维持AAA。本行各方面经营情况稳定,资产结构合理,负债情况无明显变化,资信情况良好。本行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来源主要包括本行业务正常经营所获得的收入、现金流入和流动资产变现等。

  第三章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3.1.1 经营业绩概况

  报告期内,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本集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主动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全力推动业务转型增效,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承压前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营业收入平稳增长。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020.13亿元,同比增长9.51%;其中实现利息净收入649.35亿元,同比增长5.56%;实现非利息净收入370.78亿元,同比增长17.19%。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本集团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255.41亿元,同比下降9.77%。

  资产质量总体可控。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772.8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11.70亿元,增长16.89%;不良贷款率1.83%,较上年末上升0.18个百分点;逾期6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为95.11%,较上年末上升10.7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75.72%,较上年末上升0.47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3.22%,较上年末上升0.32个百分点。

  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70,806.1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89%;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42,145.2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42%;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44,438.1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03%。

  3.1.2 财务报表分析

  3.1.2.1 利润表项目分析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255.41亿元,同比下降9.77%。下表列示出报告期内本集团主要利润表项目变化。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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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19年起,本集团对信用卡现金分期收入进行了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并重述了比较期数据(下同)。

  3.1.2.2 资产负债项目分析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70,806.1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89%,主要由于本集团贷款及垫款、金融投资增加。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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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2)金融投资减值准备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减值准备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投资应计利息减值准备。

  (3)其他包括贵金属、衍生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使用权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

  贷款及垫款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贷款及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42,145.2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42%。贷款及垫款净额占总资产比例为57.8%,比上年末上升0.1个百分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及垫款占全部贷款及垫款比例为90.9%。本集团贷款及垫款按计量属性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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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65,342.5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09%,主要由于客户存款增加。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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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其他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租赁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其他负债等。

  客户存款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客户存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44,438.1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049.96亿元,增长10.03%;客户存款占总负债的比例为68.7%,比上年末上升3.2个百分点。本集团公司存款余额为35,023.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416.93亿元,增长10.81%;个人存款余额为9,414.7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33.03亿元,增长7.21%。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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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股东权益5,463.6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60%。报告期内,本集团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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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表外项目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主要表外项目包括信贷承诺、资本承担、用作质押资产,具体项目及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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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资本管理

  截至报告期末,根据原中国银监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本集团资本充足率为12.57%,比上年末上升0.13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10.29%,比上年末上升0.09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80%,比上年末上升0.11个百分点,全部满足监管要求。

  3.1.3.1 资本充足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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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2 杠杆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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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集团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的规定计算和披露杠杆率。有关杠杆率的详细信息,请查阅本行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相关网页http://www.citicbank.com/about/investor/financialaffairs/gglzb/2020/。

  3.2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3.2.1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3.2.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 李庆萍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4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8月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8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郭党怀董事、黄芳董事因事分别委托方合英董事、万里明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李庆萍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0年经营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含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发行方案为:

  (一)债券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含400亿元);

  (三)发行市场:境内外市场;

  (四)债券期限:债券存续期与本行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五)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六)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结合发行方式确定;

  (七)赎回选择权:自发行之日起5年后,本行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可全部或部分赎回;

  (八)募集资金用途: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九)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之日起36个月。

  具体发行方案、条款将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予以优化调整。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共同或单独全权决定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该等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或单独在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兑付、赎回、减记等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相关的全部事宜。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上述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3.8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3.80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为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

  (二)计息期间: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

  (三)派息对象:截至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四)税务安排: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20年10月26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2020年10月22日(星期四)。2020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本行自行发放。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具体实施情况将另行公告。

  五、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报告》具体内容详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六、审议通过《中信银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3.0版,2020年)》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方合英董事、郭党怀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适当调整的议案》

  李庆萍董事长、郭党怀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百信银行”)本次增资扩股调整方案,同意本行出资20.27亿元人民币认购中信百信银行股份。董事会授权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并同意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转授权相关授权代表,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要求,办理本行与中信百信银行本次增资扩股相关具体事宜。

  适当调整后的中信百信银行增资扩股方案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鉴于本行向交易所申请的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将于2020年底到期,本行拟申请2021-2023年关联交易上限,并结合实际情况拟申请调增2020年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

  (一)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关联交易上限

  李庆萍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议案第(一)项下列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均为8票。

  1.1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第三方存管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资产托管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资产转让业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理财与投资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资金交易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综合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业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0年综合服务上限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黄芳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事项,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9票。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万里明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事项,亦不代理黄芳董事行使表决权,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5.1 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2 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3 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4 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5 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中第(一)项表决事项“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关联交易上限”中第1.4项、第1.5项、第1.6项及第1.8项表决事项以及第(五)项表决事项“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2。

  十二、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本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给予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276.50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55.20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34.02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34.02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笔30亿元人民币授信。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见附件3,其中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见附件4。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项安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就其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采取如下分配方案:

  1.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3.8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3.80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

  2.计息期间: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

  3.派息对象:截至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银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4.税务安排: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5.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20年10月26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2020年10月22日(星期四)。2020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银行自行发放。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银行优先股发行条款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银行公司章程和优先股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申请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2021—2023年关联交易上限,同时申请调增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2020年上限。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3: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湛江市大昌行骏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湛江市大昌行骏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北50号2幢,法定代表人为罗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汽车、汽车用品、食品;零售烟草制品;一类机动车维修(维修救援、小型车辆维修,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汽车零配件、化工产品、百货的销售;二手车收购、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清洗、维护;代理机动车辆险;代办机动车年审、上牌、过户手续;代办汽车按揭手续、代办汽车抵押登记手续;汽车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以上所有经营项目除危险化学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860万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79亿元人民币,因客户当年更换营业地点,租金成本较以往大幅增加,净利润-180万元人民币。

  2.绍兴大昌行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大昌行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767.8万港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汤公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为罗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汽车用品及零配件的批发和零售;汽车装饰品、机动车养护品的批发;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洗车(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二手车销售、中介服务;代办车辆违章处理、过户、上牌、年检手续;代办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上述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道路救援服务、拖车服务;汽车租赁(经营性租赁,不含营运、金融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投资及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基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批发与零售:办公用品、日用品、箱包皮具;提供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8,073万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3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639万元人民币。

  3.深圳市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104号凤凰岗第一工业区A栋(东侧),法定代表人为罗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进出口贸易;二手车经销与经纪、汽车租赁(经营性租赁)、汽车用品及零配件的批发和销售;汽车装饰品、机动车养护品的批发;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信息咨询;汽车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代办汽车入户、过户、年审、年检代理、异地违章代理、代理车辆登记(上牌)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办公用品、日用品、箱包皮具销售,许可经营项目: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保险兼业代理;汽车洗车、美容服务;汽车道路救援服务、拖车服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992万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2,174万元人民币,净利润214万元人民币。

  4. 楚雄联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楚雄联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楚雄开发区滇中汽车城7号展厅,法定代表人为陈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及零配件批发零售;润滑油(不含危险化学品)零售;汽车旧车零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装饰服务和汽车美容服务及汽车相关技术咨询,培训、管理服务;车辆交易信息咨询服务;其他居民服务(机动车落户、过户、年审/年检、异地违章代理、证照业务代办服务,机动车登记信息相关手续代办,代办按揭业务);百货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口出口业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除外);房地产租赁经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091万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1,76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117万元人民币。

  5.东阳市众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众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东阳市世贸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汽丰田、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及其他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用品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维修与维护;二手车经纪;代办汽车上牌、年审、过户手续;代办车辆贷款服务,代办汽车抵押登记服务;汽车保险代理(相关业务须获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文件许可后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办公用品、日用品、箱包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396万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2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6万元人民币。

  6.广州广保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广保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由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9%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东江大道461号(首层)西座1109室,法定代表人为麦庆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援救服务;代办机动车车管业务;代缴汽车违章罚款、车船税手续;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润滑油零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代办汽车年审、过户手续;代办按揭服务;融资租赁服务(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百货零售(食品、烟草制品零售除外);汽车清洗服务;汽车修理与维护;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为准)。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32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6.9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345万元人民币。

  7.丽江大昌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丽江大昌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新县城丽鹤路西侧(县一中旁),法定代表人为陈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汽车用品及零配件的批发和零售;汽车装饰品、机动车养护品的批发;汽车整车维修;汽车美容、洗车服务及汽车相关技术、信息、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管理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车用五金器具、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小家电、旅游用品、鞋帽、箱包皮具批发及零售;物业租赁;车辆交易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汽车入户、过户、年审、年检、异地违章代理、代理车辆登记(上牌);代理机动车保险、其他险种;二手车经销服务;汽车登记业务、汽车按揭(不含二手车)的代理服务、汽车救援服务、提供汽车展示及承办汽车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945万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8,05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146万元人民币。

  8.深圳市兴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桥村107国道东侧综合楼一栋,法定代表人为陈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汽车销售;从事汽车用品及零配件的批发;汽车信息咨询,二手车经销、经纪;汽车租赁(经营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实业项目投资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汽车美容;代办车管业务(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3,217万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9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00万元人民币。

  9. 湛江市大昌行骏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湛江市大昌行骏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销售;汽车用品及零配件、汽车装饰品、机动车养护品、化工产品、办公用品、日用品、箱包、皮具、家用电器的销售;一类机动车维修(维修救援、小型车辆维修,);二手车经销、经纪;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清洗、维护服务;汽车展示;代办汽车入户、过户、年审、年检、异地违章服务;代办汽车按揭服务;代办机动车保险服务;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两项除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及其它涉及前置审批和专营专控的咨询业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物业租赁。(以上所有经营项目除危险化学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29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8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90万元人民币。

  10.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33,941.929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为俞章法。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矿用机械类产品、隧道掘进机械设备、铸锻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机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公寓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04.26亿元人民币,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0.7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21亿元人民币。

  11.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欣港路8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为刘志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租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代驾服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礼仪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报关业务;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9.8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5.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32万元人民币。

  12.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是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期36座3606-3610室,董事长为陈一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咨询、资产管理、投融资业务和境外信托业务等,已获得香港证监会核准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同时也持有放债人牌照及信托牌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合并口径),公司总资产125.91亿港元,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0.83亿港元,净利润5.41亿港元。

  13. 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外包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是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59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为孙久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及劳务外包服务;承接现金整理、临时寄库和营业自助设备的运维管理;数据处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器材、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矿产品;物流文档系统的开发设计与管理;仓储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国际国内、陆路、海上、航空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18.86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6,911万元人民币,净利润9,199万元人民币。

  14.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

  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是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47,009.33230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为高助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炼钢、钢压延加工及销售;高速重载铁路用钢制造及销售;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制造及销售;炼钢设备、冶金普通铸造设备和金属轧制机械的设计与安装;提供冶金技术服务;收购本公司自用的废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内驳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8.34亿元人民币,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7.2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38亿元人民币。

  15.南京宁信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宁信科创发展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恒银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1634室,法定代表人为彭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宁信科创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5日,成立时间较短,项目尚未正式开工,各方股东资金尚未投入,因此无财务报表。

  16. 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55楼,法定代表人为蔡希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合并口径),公司总资产353.9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312.7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7.02亿元人民币。

  17. 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6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法人代表为沈晓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爆破与拆除工程:可承担各类各等级的大爆破工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工程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可承担爆破设计施工、爆破振动监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规划设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机械设备租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生产、销售,乳化炸药(胶状)(混装)生产、销售;爆破工程技术服务,民用爆破器材的研究开发,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5类1项,剧毒化学品除外)。)

  截至2019年12月末(合并口径),公司总资产69.81亿元人民币,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2.1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69亿元人民币。

  18. 中国工艺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艺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层304单元,法定代表人为池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黄金现货销售;其他农牧产品批发;果品批发;蔬菜批发;肉、禽、蛋批发;水产品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的专业咨询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12.90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58.2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4亿元人民币。

  19.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301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光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对酒店、物流、仓储业、房屋工程建设、建筑土木工程的投资;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180.24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2.5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4.33亿元人民币。

  20.广西领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领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对房地产业、文化产业的投资;室内装潢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企业营销策划;酒店管理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31.22亿元人民币,因开发项目尚未达到收入结转条件,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0.97万元人民币,净利润-2,261万元人民币。

  21.广西秀程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秀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对土地开发、文化产业的投资;室内装潢设计(凭资质证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凭资质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策划;酒店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14.51亿元人民币,因开发项目尚未达到收入结转条件,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0.01万元人民币,净利润-1,373万元人民币。

  2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资本为311,954.66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法定代表人为刘浩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9,390.40亿元人民币,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81.4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46.35亿元人民币。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276.50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55.20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34.02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34.02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笔30亿元人民币授信。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4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8月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8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刘成监事长主持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含半年度报告摘要,下同)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中信银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中信银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中信银行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本行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本行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优先股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

  2. 同意本行优先股2020年度股息分配方案。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4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资产转让、资金交易、理财与投资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以及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1)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和非授信类(七项)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并与中信集团签署相关框架协议;(2)调整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2020年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金额(调整后的具体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并根据调整后的上限金额与中信集团签署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联董事李庆萍、曹国强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资产转让、资金交易、理财与投资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关联董事黄芳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关联董事万里明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亦不代理黄芳董事行使表决权。

  4、与保利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5、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的持续关联交易

  (1)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2)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3)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4)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5)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同意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的上述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1)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普通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人的资金不宽裕,且委托出借态度更趋谨慎;(2)监管政策调整,融资项下委托贷款业务于2018年停止开展,相关服务费用收入受到影响;(3)本行暂未开展信用卡全账户资产证券化业务,且本行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转让需求弱于前期预期;(4)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更加偏好零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紧跟监管和市场趋势,本行近年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零售类,导致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服务费收入减少。

  资金交易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债券市场波动较大、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下降等影响,市场总体交易量同比下降。

  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1)近年来本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开展规模比预计规模小,主要是目前本行暂未开展信用卡全账户资产证券化业务,且本行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信用卡分期业务转让需求弱于此前预期;(2)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更加偏好零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紧跟监管和市场趋势,本行近年来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零售类,未开展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

  理财与投资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的主要原因:(1)代销产品收益下行及产品额度控制,影响了产品的销售规模增长;(2)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预期收益型理财在逐步压缩,同业客户现在仍普遍处于净值型理财投资的转型期和试水期,投资金额较少;(3)受货币新规及货币市场收益下滑影响,薪金煲货币基金规模大幅萎缩,逐步被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替代;(4)受市场影响,资源型保险产品供给量和客户端收益持续下降,收入较去年下降。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的主要原因:(1)根据资管新规要求,保本理财产品不再发售,保本理财规模逐月压降;(2)自2016年开始,从合理配置资金、丰富投资渠道、提高资产安全、增加资金收益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本行逐步扩大公募基金业务投资规模,并增强与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基金投资业务领域的合作。对于基金投资业务规模以及业务合作机构的选择,须综合考虑合作机构的风险偏好、创新产品特点、重点业务优势等是否匹配本行自营投资业务发展的方向,以及在监管新政策下各家基金公司的应对措施。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更加偏好零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行紧跟监管和市场趋势,近年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零售类,未开展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未筛选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信贷资产,导致预计与实际差异较大。

  理财与投资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资管新规要求,保本理财产品不再发售,保本理财规模逐月压降。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更加偏好零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行紧随监管和市场趋势,近年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零售类,未开展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未筛选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信贷资产,导致预计与实际差异较大。

  4、与保利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资金交易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债券市场波动较大、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下降等影响,市场总体交易量同比下降。

  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更加偏好零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行紧跟监管和市场趋势,年来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零售类,未开展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未筛选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的信贷资产,导致预计与实际差异较大。

  理财与投资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资管新规要求,保本理财产品不再发售,保本理财规模逐月压降。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预计金额和类别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历史合作情况、存量授信业务规模,以及未来三年的合作空间;2)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以及财务情况;3)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数量较多。

  (2)第三方存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预计中国企业再融资将提速、IPO创新高及居民投资于资本市场、开展证券交易的需求将随市场发展而增长;2)本行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提升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覆盖率,本行认为相应的业务量将保持适度增长;3)随着证券行业衍生品业务的成熟与发展,本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3)资产托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本行根据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资产托管业务和第三方监管业务上现有的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发展态势设定。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及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比重均呈现上升态势。在银行业转型发展的进程中,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潜力和制度优越性逐步显现。本行预计中国经济将保持稳定增长,市场投资将趋于活跃,未来货物融资类业务稳步增长,本行在资产托管和第三方监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也会随中国经济发展而保持合理的增长,因此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带来的托管规模与收入、第三方监管服务费用将进一步增加。

  (4)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根据战略转型目标,本行将继续推动并发展轻型化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资产管理、财务咨询等业务,其中将广泛涉及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业务合作;2)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多年以来稳居市场前列,是市场主流承销机构。同时监管机构推动直接融资发展意图明显,债券市场作为市场化融资主渠道作用更加稳固,预计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未来发行债券的规模将增加,目前储备项目较丰富,多家关联方与本行有债券发行合作计划,本行相应服务费用规模持续增长;3)债券融资在整体社会融资格局中的重要性日趋提升,本行将着力构建“牌照+非牌照”承销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该领域的合作,在非牌照业务中提供承销顾问服务,强强联合,打造债务资本市场全牌照融资服务体系,拓宽客户融资渠道,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努力增加本行承销顾问收入。

  (5)资金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结合历史交易数据以及对金融市场业务未来发展趋势的预判,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货币市场交易规模、参与主体及交易活跃度的持续提升,利率期权、利率上下限等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可交易衍生品日趋丰富,交易规模将日趋扩大;另一方面,考虑到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间业务协作的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合作范围或将全面推进。鉴于此,未来三年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资金交易的规模也将随之增加。

  (6)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调整2020年度上限额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随着业务协同的深入推进,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合作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在中间业务产品联合推广营销、发卡业务、呼叫中心、现金分期产品的外包等方面的合作深入,与此相关的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快速增长,原申请上限难以满足发展需要。

  在设定上述2021-2023年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本行业务发展,本行对技术服务、外包服务、联合营销、商品采购、广告服务、增值服务、物业租赁、培训服务等需求持续增长。例如:培训费用主要结合未来三年培训需求和人员增长等因素,以开展党校培训、业务培训、干部培训和人才培养等项目为重点,对京津冀酒店培训服务、购买培训书籍和数字化学习平台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将持续增长;2)随着本行的快速发展与扩张,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为本行提供的基建项目服务不断增加,本行将依据整体工程进度安排逐年支付相关款项。

  (7)资产转让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提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主动管理能力与融资投放能力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建立资产投放与资产流转之间的良性循环,助商业银行向轻资产、交易型银行转型升级;2)未来三年年度上限主要依据上年度业务规模、未来市场融资需求预期,以及本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3)监管机构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未来发展前景良好;4)在国务院“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政策指引下,国内证券化市场扩容发展,市场规模高速增长,参与主体大幅扩增,覆盖品种日趋丰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模式由“政策推动”稳步向“市场自发”演进;5)在监管机构和市场需求双重推动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本行持续完善证券化制度,建立证券化业务系统,构建全覆盖基础资产序列,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基础得到有效夯实,预计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6)目前本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常态化开展,信用卡全账户资产证券化已完成系统改造,预计未来三年交易规模有可能大幅提高;7)未来本行将持续加大资产证券化力度,推进信用卡全账户、信用卡分期、对公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贷款等证券化项目,带动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

  (8)理财与投资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的主要考虑因素:1)随着资管新规落地,理财净值化转型、国内资本市场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居民的投资意识增强,对于基金、保险的投资需求快速增长;2)随着本行战略转型不断深化,品牌推广力度不断加强,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服务零售客户总量已突破亿级、零售管理资产突破2万亿,零售客户数及管理资产也将持续增长;3)随着本行与集团业务协同的深入推进,双方合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代销业务量将不断增加。

  理财与自有资金投资服务的主要考虑因素:1)随着本行战略转型不断深化,品牌推广力度不断加强,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服务零售客户总量已突破亿级、零售管理资产突破2万亿,零售客户数及管理资产也将持续增长;2)近年来,自营资金投资于公募基金业务发展迅速,投资规模快速增长,结合历史交易数据,同时从合理配置资金、丰富投资渠道、提高资产安全、增加资金收益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未来三年本行将根据市场变化,择机扩大基金产品的投资规模,并随着中信集团综合化经营的深入推进,进一步加强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投资业务领域的合作。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历史合作情况、存量授信规模,以及未来三年的合作空间;2)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以及财务情况。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考虑到我国烟草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未来将在保证财政增收、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预计烟草行业未来仍存在一定的融资需求。

  4、与保利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以及财务情况;2)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与本行的历史合作情况以及未来三年的合作空间;3)同业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和授信余额合作情况。

  5、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作为云南省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产业投融资主体和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主体,该公司于2019年跻身中国企业500强中云南省的7家企业之一,排名全国第424位;2)与本行具有长达11年的合作历史,双方在综合授信、债券承销、债券投资等方面开展紧密合作;3)随着双方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推进,双方计划在综合授信、债券承销、北金所债权计划等业务方面开展合作,授信业务预计将进一步增加。

  (2)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目前,我国保险行业正蓬勃发展,养老资产、财产保险资产等均快速增长,资金流动性需求增加,本行与平安集团本部合作有望进一步扩大;2)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与其本部开展业务合作,将进一步推动本行与其所在集团全方位合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3)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经济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渗透率将不断提高,本行后续将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广泛业务合作;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为行业内优质的寿险公司,通过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银保合作业务不断发展。

  (4)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未来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行后续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将进一步深化;2)作为本行重要的合作伙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全部传统证券业务牌照和多种创新业务资格,且旗下拥有多家金融服务子公司,资质齐全、实力雄厚,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将有助于本行优化客户结构,提升本行经营效益;3)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深入广泛的合作,将进一步推动本行与其所在集团全方位合作。

  (5)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我国养老产业不断发展,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规模扩大,时点流动性需求增加,本行后续与其合作规模、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2)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服务的全国性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与其开展合作对本行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信集团是一家金融与实业并举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其中,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实业涉及房地产、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基础设施、机械制造、信息产业等行业和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优势和良好发展势头。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31,147.635903万元。中信集团于2011年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末,公司合并总资产为人民币74,868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18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52亿元。

  (2)中信股份成立于香港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号:267),业务遍及全球,覆盖金融业、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制造业等领域。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港币82,899.24亿元,净资产为港币5,915.26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港币5,664.97亿元,净利润为港币539.03亿元。

  (3)中信有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信股份,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00,000万元。截至2019年末,公司合并总资产为人民币70,891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701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21.1亿元。

  (4)中信信托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信有限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一松,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7,600万元,主要业务包括信托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截至2019年末,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为人民币15,741亿元,总资产为人民币424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2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6亿元。

  (5)中信出版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法定代表人为王斌,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4号8-10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015.1515万元,主要业务包括图书出版与发行、数字阅读和服务、书店业务等。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7.0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7.04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8.88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51亿元。

  (6)北京鸿联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鸿信创新(天津)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为孙璐,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第六层6001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主要业务为因特网络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传播网络工程、信息网络设计工程;产品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开发后的产品电子设备等。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09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6.8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56亿元。

  2、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新湖集团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738.33万元,主营业务包括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2)新湖中宝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9,934.353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为金融和地产。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440.3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44.35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48.10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1.53亿元。

  (3)冠意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P.O.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注册资本为1美元,负责人为潘孝娜,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包括投资等。作为BVI注册公司,未编制财务报表。

  3、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烟草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民,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0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等。该公司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属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2)中国双维是中国烟草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和国,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主要职能为负责烟草行业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组织实施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等。

  4、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保利集团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振高,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28层,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受托管理;对集团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组织、协调、管理;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进出口业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投资、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

  5、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包括:

  (1)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敏,公司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股东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4,221.44万元,经营范围为城市道路以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相关产业经营;给排水及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市燃气及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市服务性项目(学校、医院等)的投资及建设;全省中小城市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城市交通(轻轨、地铁等)投资建设;城市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其他项目的投资建设;保险、银行业的投资;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47、48、109、110、111、112层,注册资本为1,828,024.14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马明哲。截至2020年3月末,主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为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86,629.5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901.96亿元,2020年1-3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281.72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60.63亿元。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注册资本为311,954.6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浩凌。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为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9,390.40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76.44亿元,2020年1-3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81.48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6.35亿元。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为肖林,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主要股东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1,870万元,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54.0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92.69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2.2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10亿元。

  (5)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崔勇,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5.53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0.85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3.3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36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截至2020年6月末,本行授信类关联交易中非正常类共4笔,余额合计人民币15.18亿元,其它关联授信历史执行情况均正常,五级分类属正常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履约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授信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该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授信业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授信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授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内外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授信的接受方应向资金支持的提供方支付利息等报偿。

  ●根据协议开展的授信业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2、第三方存管服务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服务的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与其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该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提供与其各自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

  ●按协议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付、资金转账、支付利息和其他结算有关的事项。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向服务的提供方支付服务费(如适用)。

  ●按协议提供的第三方存管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本行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服务费的通常标准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基数乘以年费率0.5%。至1%。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服务费率采用市场定价原则,并定期进行重订价。

  3、资产托管服务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与财务资产保管、任何其他资产托管服务和第三方监管服务。该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与财务资产或基金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含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管理资产、信托公司管理资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管理资产、私募基金、企业年金、QDII、QFII、社保基金、福利计划、第三方交易资金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等。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与本行进行第三方监管服务,服务的接受方支付服务费。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向提供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根据协议提供的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和第三方监管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1)目前对资产托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是在执行国家和监管相关规定前提下根据受托资产的类型按管理下的资产或资金的0%和2%之间收取。账户管理服务和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管费标准,则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2)目前对监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根据货物的类型有所不同。其中,对于汽车类货物监管服务费按单店单人每年5万至10万的标准收取,大宗货物监管服务费按本行授信敞口额度的0.5%和0.8%之间收取;3)综合考虑因素及定期调整。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战略、客户要求、成本结构、服务内容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托管费用,并于每年根据行业风险水平以及同业竞争对手的市场价格浮动情况对目前的收费水平进行定期复核与调整。

  4、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各种与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相关的服务。该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债券承销;2)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3)代销金融产品;4)资产证券化承销;5)委托贷款服务;6)投融资项目承销;7)咨询顾问服务;8)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就服务支付服务费(如适用)。

  ●根据协议提供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定价将根据本行所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在双方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中确定服务的范围、服务费率及支付方式。具体而言,服务费可根据提供服务的规模、费率及期限进行计算,并按照不低于任何独立第三方的原则确定。

  5、资金交易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交易。该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金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金交易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及贵金属交易、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易及债券代理结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将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并参考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中一般适用的费率。具体而言,对于外汇及贵金属交易、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易等业务,双方将根据公开的市场价格确定双方交易采用的价格;对于债券代理结算业务,双方将根据行业通行的规定确定费率;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双方将根据所交易产品的市场活跃程度、可取得的市场公开报价及本行对于各项风险的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

  6、综合服务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将在本行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行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后勤服务等综合服务。该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医疗保险及企业年金、商品服务采购(包括承办会务服务)、外包服务、增值服务(包括银行卡客户积分兑换服务)、广告服务、技术服务及物业租赁等。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服务的接受方应就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服务费。

  ●按协议提供的综合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将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交易中适用的费率。双方将通过公平对等谈判并根据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和费率。

  7、资产转让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产转让交易。该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购买或出售信贷及其他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保理或其他形式出让对公及零售信贷资产、出让同业资产债权)中的权益。

  ●按协议开展的资产转让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协议应明确信贷和其他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承担为资产转让保密的义务。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

  ●普通类型资产转让:根据监管要求,信贷资产转让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采取平价转让,不存在折价溢价。除考虑市场供求外,重点考虑转让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的义务等因素。该义务因素主要指转让方或受让方对转让资产提供的后续资产管理、催收等服务,服务费率通常在贷款本金的0至3%之间。

  ●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不含关联方向本行转让资产的情况。本行向关联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除不良资产证券化外,一般采取平价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方面,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系统采用单一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或簿记建档方式来确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采用数量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来确定。

  ●目前没有国家法定的转让价格,若未来有国家法定价格,则参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定价。

  8、理财与投资服务

  本行于2017年8月24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理财与投资服务交易。该协议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理财与投资服务,包括非保本理财服务和代理服务以及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而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向本行提供理财中介服务,如信托服务和管理服务等。

  ●中信集团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支付本行提供的理财及投资服务的费用。本行也必须向中信集团相关方支付理财中介服务费用。

  ●按协议提供的理财与投资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中,针对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非保本理财服务或代理服务,本行将获取来自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服务费收入,包括非保本理财服务销售手续费、投资产品代销手续费、代发银行卡手续费等。针对中信集团或其相关方向本行提供代理服务,本行将向中信集团或其相关方支付服务费。

  ●理财与投资服务中,本行在开展理财投资和投资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或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时,将获得收益及支付费用,主要包含:1)本行以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认购关联资产管理机构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等,获取了相应的投资收益;2)本行需要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参与提供理财产品结构设计、理财业务相关咨询及日常管理服务,为此本行向其支付与其服务内容及承担的管理责任相匹配的信托费、管理费、咨询费等。

  ●理财与投资服务中,投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本行自有资金投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为融资人的理财资产;2)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金融产品。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收入

  当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收取或支付服务费时,本行每周从普益财富、万德等理财顾问终端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理财信息网等渠道,获得当时理财产品通行市场价格,并结合理财产品提供的理财服务需求及提供理财服务所投入的成本,计算出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理财产品价格,提交给本行定价小组,最终确定产品价格,该价格既适用于独立第三方,也适用于关联方。当前定价小组由在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中具有平均十年相关经验的成员组成。双方在签署具体服务协议时,将通过双方公平谈判的方式,根据理财服务种类及范围的不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确定,即按协议提供的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时调整。服务费的金额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而不同,包括零售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同业银行及金融机构。

  ●理财与自有资金投资——中介合作(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收支)

  关于银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行支付信托费、管理费、咨询费,本行根据目前市场上提供所需服务且有历史合作经验的机构进行业务洽谈后,考虑过往交易合作方的操作时效性、报告详尽程度、操作环节控制、售后服务、协议的尽责情况等服务水平,通过询价或招标开展合作并确定价格。与本行合作的关联方一般为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本行在与关联方开展交易前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至少获取两个以上服务供货商的价格,双方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认服务费用,并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所提供服务对应的服务价格。

  关于银行以理财或自有资金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本行从万德等理财顾问终端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理财信息网等渠道获得市场同类产品报价,同时参考产品期限、过往管理业绩、交易对手方资信水平等因素,选择投资产品。

  双方在签署具体服务协议时,将通过双方公平谈判的方式,根据理财服务种类及服务范围的不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确定,即按协议获取的银行收益及支付的服务费用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时调整。

  ●理财与自有资金投资——资金运用(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定价机制不适用于投资时点余额。

  (二)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内外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三)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内外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与保利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内外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五)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内外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与上述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企业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1、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信集团是国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期货等金融子公司,以及机械制造、资源能源、工程承包、基础设施、信息产业等实业公司,门类齐全,综合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本行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效应,降低本行经营成本,提高本行综合收益,为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本行营运成本,提升本行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

  2、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双方业务合作的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3、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国烟草作为本行核心机构客户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优化本行客户结构,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4、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保利集团作为本行总行级战略客户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优化本行客户结构,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5、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关联方企业的持续关联交易

  (1)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重要合作伙伴,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客户关系,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2)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重要合作伙伴,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客户关系,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行业内优质保险公司,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优化本行客户结构,促进银保业务发展。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经营效益。

  (5)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重要合作伙伴,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本行对客户综合服务能力。

  (二)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务条款及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函

  七、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下列含义:

  ■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4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或“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给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3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期限2年,业务品种为人民币债券投资。

  ●过去12个月本行给予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授信累计2次、授信额度合计22亿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给予新华保险3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期限2年,业务品种为人民币债券投资。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行外部监事郑伟先生任新华保险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新华保险构成本行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除本行已根据《上市规则》审议和/或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行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新华保险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资本为311,954.66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法定代表人为刘浩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新华保险总资产9,390.40亿元人民币,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681.4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46.35亿元人民币。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行给予新华保险3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授信期限2年,业务品种为人民币债券投资。

  定价政策说明: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授信业务,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行连续十二个月内给予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累计授信额度为52亿元人民币,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18%,本次交易应由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0年8月27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给予新华保险3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事项不涉及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新华保险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中信银行向新华保险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5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百信银行”)调整后的增资扩股方案,并同意根据调整后的增资扩股方案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向中信百信银行增资人民币20.27亿元。

  ●本次投资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构成本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径下关联交易,不属于本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中信百信银行增资扩股尚需履行监管部门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外部协同效应、提升市场影响力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支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中信百信银行制定了增资扩股方案。前期,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已签署了相关《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工作需要,中信百信银行拟对本次增资扩股方案作适当调整,经本行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调整后的增资扩股方案,同意本行出资人民币20.27亿元认购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本行后续将根据调整后的增资扩股方案与中信百信银行及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养老基金”)补充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等与中信百信银行本次增资扩股相关的协议文件。本次增资扩股方案调整将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批复意见为准。

  本次投资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履行监管部门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投资构成本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径下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鉴于同类型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未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约人民币22亿元),无需履行关联交易专项披露程序。本次投资不属于本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中信百信银行于2017年11月18日正式开业,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个人及小微企业存款;主要针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电子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中信百信银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包括1名执行董事、5名非执行董事、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信百信银行是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设立的国内首家法人直销银行,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前,本行与百度公司分别持股70%和30%,均以货币出资。根据本次增资扩股方案,本行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27亿元,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中信百信银行注册资本将增至约人民币56.34亿元。

  自开业以来,中信百信银行坚持智能普惠金融定位,普惠金融覆盖面显著提升。近期,中信百信银行推出与养殖企业合作的“养殖贷”,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与本行联合推出纯线上出口企业信用贷,助力外贸企业复工复产;面向民营小微企业提供无接触式票据贴现服务“百票贴”,解决企业在传统票据业务中存在的小票短票贴现难、贴现贵等痛点;向长尾客户及小微企业主持续提供普惠信用贷款,打造纯信用线上信贷产品“好会花”,覆盖三线以下城市客群,为疫情后提升消费提供普惠金融支持。

  中信百信银行连续两年获得AAA主体信用评级。金融科技创新项目正式入选人民银行首批“监管沙箱”试点;在2019年度北京市金融机构调查统计工作考评中,考核成绩位列辖内27家中外资法人银行机构首位。2020年6月正式获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业务资质不断丰富。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末,中信百信银行总资产588.65亿元,总负债556.20亿元,净资产32.45亿元。2019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3.73亿元,净利润0.20亿元。2020年,中信百信银行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主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2020年上半年主要指标表现稳健。根据中信百信银行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信百信银行总资产543.53亿元,总负债510.84亿元,净资产32.69亿元;2020年1-6月,实现营业净收入8.04亿元,净利润0.07亿元。普华永道中天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本次投资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本行自有资金。本次投资是本行服务国家战略、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是针对落实普惠金融战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作出的重要布局,对于全面推进普惠金融业务、提升本行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尚需履行监管部门相关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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