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5日 05:32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526 公司简称:菲达环保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董事会未拟定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整合内外资源,向市场业务拓展、项目执行管控、核心技术积累聚焦,在组织机构改革、制度建设优化、人才队伍建设、市场开发与客户维护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为公司2020年下半年统筹做好新冠疫情防控与企业发展,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夯实了基础,提升了发展后劲。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1,388,972,552.40元、利润总额10,504,011.77元、净利润7,331,365.88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8,109,921.43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3.42%、65.79%、67.89%、66.90%。本期营业总收入下降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影响,项目执行进度有所推迟。本期利润大幅下降主要原因系本期受疫情影响收入确认减少,同时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合并资产总额为6,524,800,119.23元,负债总额为4,445,166,978.37元,所有者权益为2,079,633,140.86元;资产负债率为68.13%,较年初下降2.87个百分点。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提出2020年经营目标:争取实现营业收入32亿元,营业成本26亿元,三项费用和研发费用合计控制在5.6亿元。公司本期营业收入13.89亿元,营业成本12.11亿元,三项费用和研发费用合计1.91亿元,分别占年度经营目标的43.41%、46.58%、34.11%。

  3.2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详见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临2020-03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3.3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吴东明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0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6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环保行业经营性信息简报

  一、报告期内(2020年1~6月)公司新增订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订单金额为137,492.19万元,分类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及订单状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239.17亿元,其中已履行金额172.94亿元、待履行金额66.23亿元。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6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5,519,600元及利息等;案件二:2,244,560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案件一: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沃德信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时间:2019年9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519,600元及利息等。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一审判决

  2020年8月,本公司收到(2019)浙0681民初13626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5,519,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50,437元,由原告负担437元,被告负担50,000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上述判决执行,本案对本公司的利润影响数为实际支付的利息及相应诉讼受理费,最终影响金额取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如本案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案件二: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沃德信实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时间:2019年9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44,560元及利息等。

  本案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一审判决

  2020年8月,本公司收到(2019)浙0681民初13623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244,5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24,756元,由原告负担756元,被告负担24,000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上述判决执行,本案对本公司的利润影响数为实际支付的利息及相应诉讼受理费,最终影响金额取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如本案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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