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22日 05:1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560          公司简称:金自天正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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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公司的销售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钢铁行业,2020年上半年度受疫情影响,钢铁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对冶金自动化产品的需求也有所降低,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都有所下降。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①执行新收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收入确认方法和原则

  本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承接总承包工程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收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时,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在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为履行履约义务投入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

  (1)销售商品收入。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对于不需要调试即可正常使用的商品公司在商品发出且收到客户签收单时即确认收入;对于需要调试的商品中可明确区分的单项销售商品履约义务在收到客户发送的安装指导通知单时确认该单项履收入;对于需要安装调试且不可明确区分销售商品和调试服务的产出组合或者可明确区分的调试服务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在取得客户签署的运行证明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承接建设工程收入。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在提供劳务的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按照为履行履约义务投入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者可测量可评估的完成进度比例确定。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将已发生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

  (4)合同能源管理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合同能源管理收入按照当期实际确认的节能分成(节能收入)确认当期营业收入,按照累计确认的节能分成(节能收入)占预计总节能分成(节能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营业成本。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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