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8月15日 03:4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9:15-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4号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27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1,022,3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707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4,785,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36,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36,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36,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6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022,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236,9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022,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236,9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伟民律师、赵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已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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