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0年08月15日 03:4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案号分别为“(2020)浙01民初2206号”和“(2020)浙01民初2207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李建华、胡琼分别诉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杭州中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并将应诉的有关事项通知公司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 (2020)浙01民初2206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李建华

  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周鑫、蒋中瀚、林盼东、金一栋、吴旻、赵斌、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款,计人民币42,153,935.96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的交易费用,计人民币37,633.08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两项请求总额的利息,计人民币3,538,774.51元(按同期LPR从2018年6月12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被告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名称“巴士在线”,代码为002188,原告系被告的投资者。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公告其2020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告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不定期买入该支股票并持有,造成重大投资损失。

  另,根据2020年4月13日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任董事周鑫、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时任监事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夏秋红;以及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林盼东,属于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案号: (2020)浙01民初2207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琼

  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周鑫、蒋中瀚、林盼东、金一栋、吴旻、赵斌、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款,计人民币14,059,048.53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的交易费用,计人民币9,007.85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两项请求总额的利息,计人民币1,179,943.78元(按同期LPR从2018年6月12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概述

  被告1“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名称“巴士在线”,代码为002188,原告系被告的投资者。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公告其2020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告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不定期买入该支股票并持有,造成重大投资损失。

  另,根据2020年4月13日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任董事周鑫、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时任监事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夏秋红;以及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林盼东,属于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浙01民初2206号;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浙01民初2207号;

  3、《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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