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0年08月13日 01:2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8月12日,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集团”)通知,利群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20年8月12日,利群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高盛集团下属的北京宽街博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Goldman Sachs Shandong Retail Investment S.àr.l.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各4,177,125股,合计8,354,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成交金额55,138,050元。

  本次增持前,利群集团持有公司154,421,08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95%。利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钧泰基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徐恭藻、赵钦霞、徐瑞泽合计持有公司349,970,7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67%。

  本次增持后,利群集团持有公司162,775,33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92%,利群集团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58,325,0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64%。

  本次股份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利群集团拟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身名义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利群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利群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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