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0年08月10日 02:13 证券时报

原标题: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接B15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编制单位: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米高精度多层印刷电路板项目(一期)建设期为24个月,项目建成后第三年达产。2018年8月,该项目厂房及部分设备已投入使用,2020年度已实现效益664.35万元(即利润总额)。公司边建设边投产,尚未到达产期。

  注2: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入大于承诺投入金额原因主要为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均用于募集资金项目投入所致。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20-047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460,6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8.9397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3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骏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5月7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广东骏亚: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19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

  同日,公司出具了公司《广东骏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38)。

  4、2019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骏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披露了《广东骏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99人授予4,343,200股限制性股票。

  6、2020年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40万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8.9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7、2020年4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8.99元/股;经审计,2019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1,283,76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9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8、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披露了《广东骏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9、2020年8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60,600股,同时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予以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7名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共计460,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法

  2020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广东骏亚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24,953,0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03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7月16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发生派息时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8.99元/股,根据上述方法计算,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P0-V=8.99-0.0503=8.9397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60,600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0,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7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460,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外,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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