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0-10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0-10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8月08日 01:05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0-10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4,095,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65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72,167,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04,061,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银行、经销商及客户签订金融网络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72,167,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04,061,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公司股东许刚持有股份416,642,402股,谭瑞清持有股份240,062,370股,河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1,000,072股,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2,468,613股,和奔流持有股份22,208,592股,杨民乐持有股份1,714,125股,常以立持有股份1,575,000股,申庆飞持有股份656,250股,陈建立持有股份320,000股均已回避表决。

  同意305,519,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已回避表决的股份不计入总数,下同);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04,061,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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