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08月07日 05:4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况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8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2)。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公司向3名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了1,200万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期发行”);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42号),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2,000,000股,面值总额为1,200,000,000.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0元。经审验,截至2020年7月20日止,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2,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00元,扣除按合同需于发行后支付的承销、保荐佣金尾款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600,000.00元后(其中含增值税543,396.23元),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0年7月20日将款项1,190,400,000.00元划入公司银行账户,其中:中国银行武汉汉阳支行572978741662账户汇入500,000,000.00元、中国银行武汉汉阳支行563878466355账户汇入690,4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预付保荐费、不含税审计及验资费用、不含税律师费用、不含税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458,490.57元后,截至2020年7月20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7,484,905.66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中信证券及中国银行武汉汉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账号572978741662,截止2020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万元;账号563878466355,截止2020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69,040.00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其他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兴林、孙向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武汉市人民法院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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