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20年08月07日 06:36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上接17版)

  公司制定了《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重视现金分红,积极加强对股东的回报,同时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等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违反相关承诺,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确认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且又无法提供正当合理之说明的,本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提供正当合理之说明的,本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汇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六、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所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新时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文件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前款所指特殊情况系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它情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长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照明工程施工业务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或其所属政府投资建设主体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主体,这类客户的照明工程需求均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逐步深化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宏观经济增速逐渐放缓。若未来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宏观财政政策趋于保守,可能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减弱、财政资金不足以及固定资产开发投资增速放缓,从而影响照明工程项目的投资,对公司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构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行业发展的逐渐成熟及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照明工程行业的参与者将逐步增多,加之现有竞争对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照明工程行业将面临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拥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已超过450家,拥有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企业数量有137家,同时拥有上述两项最高资质的企业有115家。

  尽管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专业能力、品牌声誉等方面位居行业前列,拥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影响力,但如果公司不能正确把握判断照明工程行业的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不能尽快提升、完善服务和产品的质量,不能有效发挥市场影响力优势,都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市场份额。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各期变动较大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景观照明工程能够助推城市旅游消费,提升城市“夜游经济”规模,景观照明工程作为城市名片的作用不断提升,我国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呈现出规模化和整体化的趋势,大规模的照明工程逐年增多。随着公司在资金规模、技术水平、市场认可度等多方面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公司承接的大中型照明工程项目也逐渐增加,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占比较高且变动较大。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合计分别为47,965.19万元、76,847.56万元和45,991.42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08%、66.28%和44.07%。

  如果公司不能抓住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持续开发和拓展新的客户,将会给公司未来发展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利润大幅下滑,极端情况可能会出现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50%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安全生产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照明工程施工环节。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贯彻国家各项安全法规,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为部分重大项目现场劳务人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但由于部分照明工程的施工作业需要在高空或露天的环境下完成,施工作业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存在因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乃至产生人员伤亡的可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会对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及市场声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工程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依据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照明工程施工和照明工程设计的每个环节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纠纷,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未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或相关施工、质量控制人员未能按需配备到位,将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可能引发工程质量纠纷,对公司信誉造成损害,影响公司的业务拓展,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业务资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系统集成服务,主要应用于文旅灯光秀和常规景观照明等领域。我国对照明工程企业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分级管理。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及水景喷泉设计施工甲壹级三项行业内的重要资质,上述资质是公司开展照明工程业务的基础。如公司未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无法继续满足持有相关资质所需的各项指标要求,可能导致公司被暂停或吊销已有的经营资质,或者相关经营资质在到期后无法正常续期,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七)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照明工程施工业务,灯具和安装劳务成本是构成公司照明工程施工成本的主要内容。如公司在执行照明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及劳务成本受无法预见因素影响大幅上涨等情况时,将导致公司实际利润率低于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八)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将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公司的业务协同、内部控制、人力资源、服务能力等各方面管理运作的复杂程度也将相应加大,这对于公司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管理层未能适应公司规模持续扩张的需求,及时优化管理架构、提升管理水平,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将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组织架构、管理体系趋于复杂,这对于公司管理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如疏于对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和控制将可能产生一定的管理风险。

  (九)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878.66万元、47,882.28万元和69,383.65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35.74%、34.84%和41.25%,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或其所属政府投资建设主体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主体,上述客户均具有良好的信誉,资金回收保障较高,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上述客户资金预算或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将会增加。

  (十)存货减值风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25,835.35万元、39,067.21万元和56,854.78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8.96%、28.43%和33.80%。公司存货主要以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为主,存货余额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每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未发现需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形,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是,如果由于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验收,可能导致存货中的工程施工余额出现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资金周转风险

  由于照明工程行业的工程施工业务采取前期垫付、分期结算、分期收款、竣工后延期收取质保金的结算模式,照明工程业务规模的扩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资金的周转状况,如果客户不能及时付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效率,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工程施工业务的持续发展。

  随着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可能进一步扩大,公司可能需要筹集更多资金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如果公司不能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客户不能及时付款,公司将面临资金周转风险。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用于“补充照明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信息化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助于公司优化财务结构、增强业务承接能力,进一步扩大公司照明工程施工业务规模及水平,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尽管公司已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全面论证。但由于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市场开拓效果可能不及预期,募投项目存在实施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十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2012年11月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9月和2018年7月,公司先后两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三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受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公司所得税费用比例低于法定税率。如果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未来不能被持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十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在湖北省武汉市爆发并向全国蔓延。为了防控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地也相继颁布了延迟复工、人员隔离等避免人群聚集的防疫相关举措。

  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为照明工程施工业务。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各在施项目工程进度慢于预期进度,公司在跟进或参与的照明工程项目招投标也一定程度上受到疫情影响。本次疫情较大程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未来业绩受到较大影响。如本次疫情控制不及预期,或疫情结束后宏观经济恢复较慢、财政政策不够积极,不能排除公司未来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可能。

  (十五)公司业绩变动或下滑和在手订单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8,694.78万元、115,943.15万元和104,368.9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3,396.73万元、22,929.75万元和20,529.01万元,其中2019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10.4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手订单余额分别为63,447.87万元、88,307.85万元和54,589.20万元,其中2019年末在手订单余额相较2018年末下降较多。

  虽然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在过往业绩、项目经验、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仍面临着来自同行业公司的竞争,今后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未能持续开发新的客户、未能持续获得新的工程项目,在手订单如不能保持正常水平、或出现进一步下滑趋势,则不能排除公司未来存在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十六)盈利预测的风险

  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发行人2020年1-6月经营状况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为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判断,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大华会计师对公司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151号)。根据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5,701.79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734.95万元。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412.21万元。

  尽管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而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公司2020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九、报告期内主要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

  (一)报告期内主要经营状况

  2017-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8,694.78万元、115,943.15万元和104,368.92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48%;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13,330.18万元、22,675.03万元和20,372.15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3.62%。

  (二)简要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简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6688号”《审阅报告》。

  公司2020年6月末及2020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2020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1-6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41,373.7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9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44.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3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19.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0.58%。

  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受2020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所致。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69,900万元至72,2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3.31%至-0.12%;预计2020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800万元至10,6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1.85%至-15.47%;预计202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00万元至10,2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2.95%至-16.39%。上述预计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与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变动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大型、综合性照明工程建设能力和工程设计能力,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十一、2020年度盈利预测情况

  根据公司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0]006151号”《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盈利预测报告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十五、盈利预测报告情况”。

  根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2020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05,701.7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8%;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734.9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3.3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12.2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35%。预计净利润下降主要系公司基于谨慎性角度,预计全年综合毛利率存在一定下降空间、期间费用预计同比小幅增长、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等原因综合所致。

  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与核心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变动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大型、综合性照明工程建设能力和工程设计能力,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新时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新时空有限将截至2015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667,579.06元折合为发行人总股本2,008.00万股,净资产扣除折合股本后的余额92,587,579.06元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立信会计师对本次整体变更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

  2015年12月29日,发行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675871543XN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

  ■

  三、发行人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5,316.7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1,772.7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以本次发行1,772.7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下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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