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年08月07日 06:36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现场结合通讯)

  特别提示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4日以通讯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8月6日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杨仁贵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于2020年6月中标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I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1标段),中标金额为439,004,356.56元。根据项目采购合同要求,中科鼎实需向业主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中标金额10%即43,900,435.66元的履约保函及中标金额25%即109,751,089.14元的预付款保函。中科鼎实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关村分行”)申请开具上述保函,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融资”)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中关村融资提供反担保。最终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事宜以建行中关村分行批复为准。

  公司持有中科鼎实 77.71%股权,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天津中安和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分别持有中科鼎实17.18%、5.11%股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其内部审批流程较长,难以满足项目需求,因此不按其持股比例对中科鼎实提供同比例担保,亦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中科鼎实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为保证后续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上述为中科鼎实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1),公司预定于2020年8月17日下午2:3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8月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70,763,7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8%)(以下简称“杨树蓝天”)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2020年8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提案,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公司董事会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杨树蓝天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提出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内容外,公司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股东大会事未发生变更。新增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于2020年6月中标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I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1标段),中标金额为439,004,356.56元。根据项目采购合同要求,中科鼎实需向业主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中标金额10%即43,900,435.66元的履约保函及中标金额25%即109,751,089.14元的预付款保函。中科鼎实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关村分行”)申请开具上述保函,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融资”)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中关村融资提供反担保。最终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事宜以建行中关村分行批复为准。

  公司持有中科鼎实 77.71%股权,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天津中安和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分别持有中科鼎实17.18%、5.11%股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其内部审批流程较长,难以满足项目需求,因此不按其持股比例对中科鼎实提供同比例担保,亦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中科鼎实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为保证后续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上述为中科鼎实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因议案调整给全体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特别提示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本公司”或“上市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将于2020年8月17日下午14: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1)。

  为提高会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70,763,7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8%)(以下简称“杨树蓝天”)以书面方式提交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将《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8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发布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杨树蓝天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提出程序合法。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增加临时提案后的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关于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11日

  7、出席对象:

  (1) 截至2020年8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7栋(E楼)公司会议室

  9、投票方式的选择: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逐项审议《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业务拓展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其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京蓝沐禾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期限1年的融资提供担保,京蓝沐禾以其名下的乌丹厂区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7437号不动产及其他部分资产做抵押,最终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以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批复为准。

  2、《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京蓝沐禾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农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18,81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融资提供担保,最终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以包头农商行批复为准。

  3、《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拟为京蓝沐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翁牛特旗支行”)申请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的融资提供担保,京蓝沐禾及其全资子公司赤峰沐原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部分不动产做抵押,最终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以工行翁牛特旗支行批复为准。

  京蓝沐禾股权结构为:京蓝生态持有其76.92%股权,公司对京蓝沐禾具有实际控制权。浙江浙商产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京蓝沐禾23.08%股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不参与京蓝沐禾的日常经营及管理,因此不按其持股比例对京蓝沐禾提供同比例担保,亦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京蓝沐禾为公司、京蓝生态提供反担保。

  为保证后续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上述对京蓝沐禾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为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审议《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于2020年6月中标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I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1标段),中标金额为439,004,356.56元。根据项目采购合同要求,中科鼎实需向业主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中标金额10%即43,900,435.66元的履约保函及中标金额25%即109,751,089.14元的预付款保函。中科鼎实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关村分行”)申请开具上述保函,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融资”)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中关村融资提供反担保。最终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事宜以建行中关村分行批复为准。

  公司持有中科鼎实 77.71%股权,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天津中安和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分别持有中科鼎实17.18%、5.11%股权,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且其内部审批流程较长,难以满足项目需求,因此不按其持股比例对中科鼎实提供同比例担保,亦不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中科鼎实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为保证后续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上述为中科鼎实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0年8月14日下午5点00分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2、登记时间:2020年8月14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7栋(E)楼公司会议室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受托行使表决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7栋(E)楼公司会议室

  邮编:100102

  电话:010-64740711

  传真:010-64740711 -8062

  联系人:田晓楠

  6、会议费用: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遇网络投票系统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11;

  2、投票简称:京蓝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议案编码如下表所示:

  ■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8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8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2020年 月 日;有效期限: ;

  若委托人未对以下提案作出具体表决,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是;□否;

  委托人对下述提案表决(请在每项提案的“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下单选并打“√ ”):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0-05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度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10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2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8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八人,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同意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集申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由25%增至30%。同意增资方案并同意签署《中集申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天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5%股权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增资协议》自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审批要求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同意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39,512,088元增至人民币363,762,951.43元。增资完成后,各方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中集申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57.4%、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0%,深圳市东方天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6%;

  3、同意将该增资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10次会议决议。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0-058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碧桂园增资中集产城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1、2020年8月6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之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产城”),与本集团全资子公司中集申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申发”)、深圳市东方天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及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签订了《增资协议》。根据签订的《增资协议》,碧桂园拟增持中集产城股权,增资对价款为人民币1,606,124,427元及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权益价值调增相应增资款最高为人民币39,012,616元(如有),本次交易完成后,碧桂园持有中集产城的股权将由25%增至3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于本公告日期及完成前,中集申发持有中集产城61.5%股权。本次交易中,中集申发放弃对中集产城的优先认缴出资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集申发持有中集产城的股比降至57.4%,中集产城仍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子公司。

  2、由于碧桂园为本公司子公司中集产城的主要股东,持有中集产城25%股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碧桂园为本公司子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本次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非深交所规则下的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于2020年8月6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无关联/连董事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连方的基本情况

  1、碧桂园基本信息

  ■

  2、碧桂园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3、碧桂园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租赁、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地产经营管理咨询等。碧桂园提供多元化的产品以切合不同市场的需求。各类产品包括联体住宅及洋房等住宅区项目以及车位及商铺。同时亦开发及管理若干项目内的酒店,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升值潜力。

  经本公司合理查询,碧桂园非失信责任主体人。

  三、增资标的中集产城的基本情况

  1、中集产城的基本情况

  ■

  2、中集产城的主要合并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千元

  ■

  注:本公司预计将于2020年8月中旬左右披露中集产城2019年度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签约方的基本情况

  1、中集申发

  ■

  2、东方天宇

  ■

  3、长安信托

  ■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厘定依据

  本次交易的增资款是由订约方基于正常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厘定,且厘定时经参考本集团委任的独立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其根据资产基础法及市场法评估。

  六、《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于2020年8月6日,中集产城、中集申发、东方天宇、长安信托及碧桂园订立《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碧桂园拟增持中集产城股权,增资款为人民币1,606,124,427元及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权益价值调增相应增资款的最高为人民币39,012,616元(如有)。

  于本公告日期及完成前,中集产城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子公司,中集申发、碧桂园分别持有其61.5%、25%。碧桂园作出的增资额是经《增资协议》各签约方根据于中集产城的股权比例按正常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集申发间接持有中集产城的股权。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在中集产城的持股将下降至57.4%,碧桂园持有中集产城的股权增至30%。

  增资款

  碧桂园就《增资协议》向中集产城支付的增资款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606,124,427元(最终根据项目权益价值调整机制计算确定的增资款金额为准),由现有项目增资款、前海项目增资款组成。

  现有项目增资款为人民币347,346,543元,其中人民币24,250,863.43元记入注册资本,剩余增资款人民币323,095,679.57元记入中集产城资本公积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集产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3,762,951.43元。

  前海项目增资款暂定为人民币1,258,777,884元(若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调增的,则按照《增资协议》的调整机制进行调增),根据前海项目权益价值,分为前海项目已落地部分增资款人民币287,582,911元(以下简称“前海项目已落地部分增资款”)及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增资款暂定为人民币971,194,973元,全部记入中集产城资本公积金(以下简称“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增资款”)。

  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增资款的调整机制

  若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调增的,则按照《增资协议》的调整机制调增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权益价值及暂定增资款;若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建筑面积规划指标未调增的,则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权益价值及暂定增资款不予调增。

  调增权益价值=(前海项目建筑面积评估单价*调增建筑面积一该部分建筑面积对应调增的全部土地价款)*75%,其中调增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00平方米。

  若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权益价值调增的,则按照以下约定调增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的暂定增资款:

  调增最高暂定增资款=调增权益价值/70%*30%及暂定增资款最高人民币39,012,616元。

  增资款的支付

  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碧桂园向中集产城支付现有项目增资款及前海项目已落地部分增资款合计人民币634,929,454元。

  在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落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碧桂园向中集产城支付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增资款。若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分期落地的,则碧桂园根据项目实际落地情况分期支付对应部分的增资款。若前海项目未落地部分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调增的,则碧桂园按照调增后的前海项目权益价值及前海项目增资款进行支付。

  七、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1、生效条件及完成

  本次交易完成须待以下所有条件达成后,方告落实:(1)《增资协议》各订约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立《增资协议》并盖章;(2)各方按照各自的审批要求批准同意《增资协议》;(3)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并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增资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增资协议》生效后,各方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中集产城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2、于增资完成后中集产城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组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集产城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组成成员不变。中集产城董事会的特殊决议案应由四分之三(3/4)以上(不含本数)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其他决议案应由二分之一(1/2)以上(不含本数)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八、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本集团的影响

  碧桂园是中国最大的城镇化住宅开发商之一,主要从事物业开发、建设安装、装修、物业投资、酒店开发和管理等业务。碧桂园有意通过本次交易持续促进中集产城的业务发展,补充中集产城资本金。本次交易符合本集团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本集团降低资产负债率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符合中集产城主营业务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碧桂园本次项目的增资款将用于补充中集产城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有利于补充中集产城现有项目的开发资金和促进未来发展,对项目的开发运营有着积极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通过中集申发持有中集产城57.4%股权,中集产城仍为本公司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失去对中集产城的控制权,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会意见及审议情况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次交易是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系各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属公平合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于2020年8月6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无关联/连董事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事前对碧桂园增资中集产城的事项进行核实,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是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系各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属公平合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连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连交易的总金额

  2020年初至本公告日,除本次交易外,本集团与碧桂园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连交易(目前仅有财务资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9.83亿元。

  十二、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10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独立意见;

  3、《增资协议》。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

  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4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

  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转发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60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58号】,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起诉围海控股、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银行”)起诉围海控股、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分别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发银行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围海控股、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44,000,000元及相应欠息(欠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5,021,548.0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1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围海股份(股票代码00586)3,000万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1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陈美秋提供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221号3001,1跃3001,2跃3001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8)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05138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88330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在实际承担保证或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86,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1,908元,由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通商银行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围海控股、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万元,罚息209,864.84元(自2019年12月20日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垫款158,775,393.34元,并支付自垫款之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以本金159,405,393.3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14,245,050.12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4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本金158,775,393.34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3、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

  4、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冯全宏、陈美秋在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在合同编号为宁通0103额质字第18101202号项下的2,091万股、在合同编号为宁通0103额质字第18101204号项下的1,809万股国海股份(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7、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陈美秋持有的300万股围海股份(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8、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李澄澄持有的797万股围海股份(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9、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在实际承担保证或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2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6,540元,由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公司向围海控股了解进展情况,获悉围海控股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公司将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60号】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58号】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4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的进展公告

  一、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的进展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仲成荣、王永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千年投资、仲成荣、王永春拟计划自2020年7月17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共同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的公告》。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查询到,仲成荣于2020年7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减持了公司200,000股股份,截至2020年7月31日,上述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被司法拍卖后的进展

  公司于今年4月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291执106号之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立案执行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葛丽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掌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决定对王掌权持有的部分股份在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20年4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掌权将其持有的6,802,6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卖。李飚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买最高价14,965,720元竞得上述股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截至2020年7月31日,王掌权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查询到,李飚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三、风险提示

  因公司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涉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醒上述股东及关联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定期安排董监高进行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培训,《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培训安排可以咨询公司证券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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