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2版)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34版)

(上接C32版)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34版)
2020年08月07日 06:00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接C32版)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34版)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宫殿海直接持有公司49.94%的股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宫殿海先生。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除控制本公司并通过本公司控制北京灵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时空之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持有北京新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4.23%的股权并对其控制。北京新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与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行业,不构成同业竞争。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作出了如下承诺:

  “一、除新时空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时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时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新时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与新时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三、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新时空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四、本人将不利用对新时空的控制关系或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五、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新时空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新时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7年6月2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焦长军为公司副总经理,明朗照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关联方。自其成为发行人关联方后,公司未与其发生新的交易;但是出于谨慎性考虑,将该公司与发行人2017年起发生的交易均认定为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明朗照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要性:明朗照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朗照明”)为灯具经销商,发行人向明朗照明采购的LED灯具主要为江苏明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朗”)品牌系列产品。江苏明朗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LED灯具的公司,产品涵盖LED应用领域,并可为客户专业定制各类LED产品,参与国内多项重大照明工程项目,树立自身品牌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7年度发行人与明朗照明发生的交易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定价,价格合理,并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公司成为发行人关联方后,发行人与其无新增关联交易。

  2017年,发行人向明朗照明采购的主要产品与向其他灯具供应商采购类似产品,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价格公允。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注:

  1、由于发行人不同项目所用灯具有所差异,不同灯具单体由于规格不同价格差异较大,其中产品类型和功率是影响灯具单价最主要的两个因素,选取比较的类似产品的标准是这两个因素保持一致、其他因素尽可能保持接近;

  2、大峡谷是指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峡谷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晶日照明是指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芯龙光电是指上海芯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华夏灯业是指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万源宏昌是指北京万源宏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关联方采购商品的金额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2)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关键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每月税前1万元。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分别为1,836.74万元、2,072.06万元和1,445.72万元。其中2019年度,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有所降低,主要系2019年度公司业绩略有下滑,关键管理人员计提的奖金下降所致。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注:“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指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担保的履

  约状态。

  1)2017年6月26日,宫殿海、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为《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17PACF0003-OH-01)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2017年8月1日,宫殿海、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2017年丰台个人保证字第00166号),作为《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丰台)字00166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3)2017年9月7日,宫殿海、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YYB66(高抵)20170032),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70031)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内。

  4)2017年9月7日,宫殿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YYB66(高保)20170050),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70031)的保证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和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两者之中孰晚之日起两年。

  5)2017年9月7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YYB66(高保)20170051),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70031)的保证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和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两者之中孰晚之日起两年。

  6)2017年10月17日,宫殿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7年西授字第031-担01号),作为《授信协议》(编号:2017年西授字第031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7)2017年10月17日,杨耀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7年西授字第031-担02号),作为《授信协议》(编号:2017年西授字第031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8)2017年10月17日,杨耀华之配偶周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7年西授字第031-担03号),作为《授信协议》(编号:2017年西授字第031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9)2017年10月17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编号:2017年西授字第031-担04号),作为《授信协议》(编号:2017年西授字第031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10)2017年12月22日,宫殿海、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G16E174631Z),作为《授信额度协议》(编号:G16E174631)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11)2018年2月26日,宫殿海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66907_001),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66907)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12)2018年2月26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466907_002),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66907)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13)2018年2月26日,刘继勋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66907)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抵押人的房产,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14)2018年2月26日,闫石及其配偶李征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66907)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抵押人的房产,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15)2018年2月26日,智河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66907)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抵押人的房产,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16)2018年2月26日,沈懿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466907)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抵押人的房产,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

  17)2018年7月17日,宫殿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5号-担01号),作为《授信协议》(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5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18)2018年7月17日,杨耀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5号-担02号),作为《授信协议》(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5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19)2018年7月17日,杨耀华之配偶周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5号-担03号),作为《授信协议》(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5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20)2018年7月17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5号-担04号),作为《授信协议》(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5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21)2018年7月18日,宫殿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4号-担01号),作为《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4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22)2018年7月18日,杨耀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4号-担02号),作为《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4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23)2018年7月18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4号-担03号),作为《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4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24)2018年7月18日,杨耀华之配偶周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4号-担04号),作为《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西授字第014号)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25)2018年9月13日,宫殿海、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YYB66(高抵)20180025),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8003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抵押人的房产,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内。

  26)2018年9月13日,宫殿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YYB66(高保)20180075),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80034)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和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两者之中孰晚之日起两年。

  27)2018年9月13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YYB66(高保)20180076),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80034)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和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两者之中孰晚之日起两年。

  28)2019年1月23日,宫殿海、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G16E185931B),作为《授信额度协议》(编号:G16E185931)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的保证合同,为该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9)2019年2月25日,宫殿海、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9138201900000001),作为《融资额度协议》(编号:BC2019011400001253)的保证合同,为该协议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债务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0)2019年5月15日,宫殿海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700KB20198142),作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作协议》(编号:NBCB770119007)的保证合同,为该合同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1)2019年5月16日,宫殿海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京银授额字第000051号-担保02),作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编号:(2019)京银授额字第000051号)的保证合同,为该合同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2)2019年5月16日,杨耀华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京银授额字第000051号-担保01),作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编号:(2019)京银授额字第000051号)的保证合同,为该合同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3)2019年6月14日,宫殿海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544614_001),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4)2019年6月14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544614_002),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5)2019年6月14日,闫石及其配偶李征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544614_003),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6)2019年6月14日,刘继勋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544614_004),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7)2019年6月14日,智河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544614_005),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8)2019年6月14日,沈懿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544614_006),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9)2019年6月14日,焦长军之女焦紫嫣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544614_007),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40)2019年6月14日,杨耀华之配偶周蕾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544614_008),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41)2019年6月14日,王志刚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544614_009),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4461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42)2019年8月7日,宫殿海、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YYB66(高抵)20190035),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90034)的抵押合同,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抵押人的房产,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内。

  43)2019年8月7日,宫殿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YYB66(高保)20190074),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90034)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和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两者之中孰晚之日起两年。

  44)2019年8月7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签署《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YYB66(高保)20190075),作为《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YYB66(融资)20190034)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和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两者之中孰晚之日起两年。

  45)2019年9月18日,宫殿海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574522_002),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74522)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6)2019年9月18日,宫殿海之配偶代婷婷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574522_003),作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0574522)的担保书,为该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事项。

  (2)关联方资金拆借

  1)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行人占用关联方资金的情况。

  2)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经常性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较小、占比较低,且定价合理公允,是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正常经营行为,对公司长期运营无不利影响。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水平合理,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偶尔性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存在关联方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3月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已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在董事会审议确认公司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原则,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是必要的、合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规定,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1、董事会成员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发行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018年12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了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至2021年12月届满。发行人现任9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的简历如下:

  (1)宫殿海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工程师,中电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新时空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灵科智慧执行董事,时空之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照明集成商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照明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北京新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2)杨耀华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天津康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项目经理,天津万利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项目经理,新时空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北京新耀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3)袁晓东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轻工业部上海设计院设计师,巴特勒(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新时空有限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4)闫石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美光(北京)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新时空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中国照明学会照明设计师交流中心常委,北京照明学会理事。

  (5)刘继勋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建材集团助理工程师,中国非金属矿业集团北京开发中心副经理,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材料事业部销售经理,北京恒远佳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恒元光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时空有限北方区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6)朱庆莲女士: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上海恒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发行人董事,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百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7)马卫国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市供销学校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同创昊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飞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上海亿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杭州亿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三次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网拓佳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亿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8)邴树奎先生:195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中国照明学会理事长。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方芳女士: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副教授职称。曾任上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监事共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本届董事会任期至2021年12月届满。发行人现任3名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监事的简历如下:

  (1)王志刚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设计师,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地区经理,新时空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灵科智慧总经理。

  (2)王跃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曾任济南联四基础工程公司经理,山东灯具批发市场总经理,济南跃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新时空有限济南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监事。

  (3)慈海滨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河北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新时空有限电气工程师。现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工程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宫殿海:简历详见本节“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2)袁晓东:简历详见本节“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3)闫石:简历详见本节“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4)刘继勋:简历详见本节“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之“(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5)毕琳琳女士: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北京易淘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总裁。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6)池龙伟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天鸿设计院任规划设计师,首创安鹏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新时空有限华北区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7)唐正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总图设计师,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总图设计师,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设计师、讲师,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深圳分院城市规划所所长,新时空有限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兼成都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8)姜化朋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济南雅致通用照明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销售经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区专业工程渠道大项目经理,新时空有限济南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9)邢向丰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设计工程师,上海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上海安费诺永亿电子通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北京美泰华纳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北京恒元光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时空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10)智河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师,北京京奥凯芬斯设计有限公司给排水工程师,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工程师,北京胜利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京鑫辉世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新时空有限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11)焦长军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曾任北京工具测绘联合公司生产计划科副科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12)李澄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北京爱尔益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技术总监,新时空有限总工程师。现任发行人总工程师。

  (13)王新才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临汾市农村信用社分社负责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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