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0年08月07日 02:07 证券时报

原标题: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诉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合同纠纷案件,共15起,案号为(2019)鄂0116民初984号-998号。诉求判决原审被告广东鹏锦回购案件所涉应收账款合计27,279.05万元,支付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0)鄂01民终3292-3306号。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6月15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2019年9月3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2020年1月2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7)、2020年6月20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众邦保理与广东鹏锦资金往来情况频繁、复杂,中超控股作为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在中超控股对广东鹏锦保理融资款回购义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审计的情况下,应综合审计结果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以查明此节事实,中超控股对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中加盖的该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决议》中三位独立董事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签名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案是否有真实的《董事会决议》、《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对于众邦保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及中超控股为众邦保理的保理融资款提供担保的认定均有直接影响。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

  综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争议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或追认,剥夺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若担保事项成立又得不到追偿,将严重危害大多数股东和上市公司广大中小公众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他公司发布了中标结果或公示结果公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电缆”)、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电缆”)、控股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电缆”)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项目概述

  ■

  二、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中标金额共计45,548.69万元,中标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6.17%,本公司及上述中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招标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其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上述中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尚未签署有关合同,项目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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