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20年08月05日 02:2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0〕121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通知》”)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方式、回拨机制、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一定市值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本次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还将采取保荐机构跟投的方式,具体跟投比例及方式详见“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发行人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如有)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2、网下发行对象:符合《网下投资者通知》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3、初步询价时间: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8月7日(T-4日)的9:30-15:00。

  4、网下申购上限: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700万股,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平台填报的2020年7月31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6、高价剔除比例规定: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标准与核查”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申购时间也相同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并且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为满足不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以下简称“公募产品”)、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7、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8、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按照比例进行限售处理,限售比例为10%,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部分(如有)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9、市值要求: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8月5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创业板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配售对象账户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

  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账户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在2020年8月1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5,500股。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10、网上网下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20年8月1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8月1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11、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2、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20年8月17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则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878”,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1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3、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14、违约责任: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5、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如有)及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七、回拨机制”。

  1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维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1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0年7月23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0年8月3日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652号文同意注册。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维康药业”,股票代码为“30087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截止2020年8月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6.37倍。

  2、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如有)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

  3、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011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43.9068万股。

  本次发行不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不安排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如果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设立的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将进行跟投,具体跟投比例及方式详见“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0.55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37.4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73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9.99%。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受回拨机制的影响,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4、民生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8月6日(T-5日),组织本次发行的网下路演。只有符合《网下投资者通知》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加路演推介,其他不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以及与路演推介工作无关的机构与个人,不得进入路演现场,不得参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活动。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见本公告“一、(九)路演推介安排”,参与路演和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的要求。有意参加初步询价和推介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在上海参加现场推介会。投资者凭名片和身份证入场,敬请携带。

  本次网上路演将于2020年8月12日(T-1日)进行。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8月11日(T-2日)刊登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0年8月6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民生证券已根据《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承销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只有符合发行人及民生证券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特别注意: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能超过上述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5个工作日(2020年7月31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2020年7月31日,T-9日)为准。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同时,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7月31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700万股。投资者须如实提交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的相关安排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发行数量等信息。

  8、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如有)及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如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比例配售)”。

  11、2020年8月17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8月5日(T-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创业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一定市值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本次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还将采取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方式,具体跟投比例及方式详见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如有)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三)发行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011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43.9068万股。

  本次发行不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不安排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如果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设立的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将进行跟投,具体跟投比例及方式详见“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0.55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37.4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73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9.99%。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受回拨机制的影响,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发行定价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直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发行对象

  (1)网下发行对象:在初步询价中被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能成为网下发行对象。

  符合《网下投资者通知》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中被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能成为网下发行对象。

  (2)网上发行对象: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账户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在2020年8月1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5,500股。

  (3)战略配售(如有):详见“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六)配售方式

  本次发行拟对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对同类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按照比例进行限售处理,限售比例为10%,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部分(如有)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八)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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