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环保股东5亿股冻结信披晚 董事长刘雷等收警示函

三聚环保股东5亿股冻结信披晚 董事长刘雷等收警示函
2020年08月03日 18:32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三聚环保股东5亿股冻结信披晚 董事长刘雷等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今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刘雷、曹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聚环保”,300072.SZ)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海淀科技”)所持公司5.11亿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聚环保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被冻结事项,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海淀科技发出《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对外公告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刘雷作为三聚环保董事长、董事,同时兼任海淀科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总经理,应当了解海淀科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但未及时推动海淀科技告知三聚环保上述事项,未及时组织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对三聚环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曹华锋作为三聚环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但未及时组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刘雷、曹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其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官网显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为环境保护、绿色能源及生态农业提供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绿色创新型企业,2020年4月在深交所上市。

  4月28日,三聚环保公布了2020年一季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6.93亿股,持股比例29.48%,其中4.94亿股处于质押状态;公司第二大股东为林科,持有1.47亿股,持股比例6.25%,其中1.45亿股处于质押状态;第三大股东为北京中恒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1.42亿股,持股比例6.03%,其中7904.41万股处于质押状态。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37号)

  刘雷: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所持公司51,082.09万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聚环保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被冻结事项,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海淀科技发出《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对外公告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作为三聚环保董事长、董事,同时兼任海淀科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总经理,应当了解海淀科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但未及时推动海淀科技告知三聚环保上述事项,未及时组织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你应当对三聚环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7月29日

  关于对曹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36号)

  曹华锋: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或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所持公司51,082.09万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聚环保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被冻结事项,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海淀科技发出《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对外公告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作为三聚环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但未及时组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你应当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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