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年07月31日 05:5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1日证监许可〔2020〕104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4、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6、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示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进行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8、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位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11、在募集期内,除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募集总金额的5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7月31日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下载各类基金申请表格、进行基金认购等。

  14、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咨询。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出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产生波动。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信用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特定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五)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八)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九)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直销电话:021-2032 9866

  直销传真:021-2032 9899

  客服电话:400-820-9688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十三)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一)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三)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四)认购费用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在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如对认购费率实行优惠,请投资人参见其届时公告或咨询本公司和销售机构。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认购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1.00=9,882.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9,882.4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1.00=10,001.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10,001.00份C类基金份额。

  (六)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包括该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无需支付相关利息)。

  

  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开立基金账户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武警警官证等)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由本人签名的银行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5)其他材料。

  (2)缴付认购资金

  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户名: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4433

  投资人若因未正确、按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申请无效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基金认购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开立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缴付认购资金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前办理,也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后办理,最晚不能迟于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

  (2)在缴付认购资金时,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姓名全称,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认购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3)投资人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人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4)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申请: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划付认购资金的时间晚于其提交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导致无效认购的情况。

  (5)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的认购申请,由本公司在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一般机构投资者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以及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同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c.出示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d.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客户印鉴卡》(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

  f.出示开户表单内填写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g.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提供监管单位针对该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及保险产品的批文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信托产品如无批文或备案文件,须提供该信托产品的信托合同封面和签字面的复印件;

  c.提供该产品或计划所属机构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保险产品的开户,须提供保险公司与其签署的委托协议复印件;或提供保监会批准该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批文上有对其经营范围的规定;或者保险公司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全权负责该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事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f.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g.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h.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并提供加盖复印件(加盖公章);

  i.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客户印鉴卡》(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

  j.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缴付认购资金

  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4433

  投资人若因未正确、按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申请无效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基金认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开立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缴付认购资金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前办理,也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后办理,最晚不能迟于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止时间;

  (2)在缴付认购资金时,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全称,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认购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3)投资人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人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4)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申请: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划付认购资金的时间晚于其提交认购基金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导致无效认购的情况。

  (5)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的认购申请,由本公司在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其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详情请咨询其他销售机构。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若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七、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 9852

  联系人:曹玫

  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直销电话:021-2032 9866

  直销传真:021-2032 9899

  客服电话:400-820-9688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欧鹏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蔡晓晓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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