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07月08日 06:0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5号】,具体内容如下: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闻掌华、翁永堂、陈保印、沈旭涛: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1月14日,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美都美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美国”)将其全部股权及资产为自身贷款融资担保,其中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86,321.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比率为45.32%,但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临时公告义务,仅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义务的违规行为。2020年3月31日,美都美国未能偿还3000万美元的借款。2020年4月2日,贷款人向美都美国主要董事成员(闻掌华等人)发出违约通知,告知其已违约,并将根据《质押协议》约定,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但公司迟至2020年4月15日才对上述贷款逾期造成的风险事项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闻掌华、时任总经理翁永堂及陈保印、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旭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17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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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都能源 浙江 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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