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融资融券违规遭责令改正 收3张监管函涉4人

恒泰证券融资融券违规遭责令改正 收3张监管函涉4人
2020年07月03日 17:32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恒泰证券融资融券违规遭责令改正 收3张监管函涉4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以及对刘全胜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对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应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此外,余安义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负责人、陈褘杰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相关团队负责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陈建功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在知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认定余安义、陈褘杰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与经纪业务相关职务。认定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相关职务。 

  刘全胜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官网显示,恒投证券为以中文公司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以恒投证券及HENGTOU SECURITIES(英文)名义开展业务,股份代号:1476.HK,公司通过经纪与财富管理、投资管理、自营交易及投资银行业务向公司、金融机构、政府实体及个人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天眼查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2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庞介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83%;第二大股东为北京庆云洲际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71%;第三大股东为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12%。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上半年,你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此外,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对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你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24日 

关于对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 

  经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等;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此外,恒泰证券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 

  余安义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负责人、陈褘杰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相关团队负责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陈建功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在知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认定余安义(身份证号:411381198411096739)、陈褘杰(身份证号:310103198306154015)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与经纪业务相关职务。认定陈建功(身份证号:150304197605281519)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相关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24日 

关于对刘全胜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刘全胜: 

  经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等;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此外,恒泰证券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 

  刘全胜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机构交易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24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证券 融资融券 证监会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7-06 孚能科技 688567 15.9
  • 07-06 山大地纬 688579 8.12
  • 07-06 同庆楼 605108 16.7
  • 07-03 恒誉环保 688309 24.79
  • 07-03 埃夫特 688165 6.35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