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收警示函 任主办券商未发现募资未存专项账户

国都证券收警示函 任主办券商未发现募资未存专项账户
2020年07月03日 15:10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国都证券收警示函 任主办券商未发现募资未存专项账户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实股份”)2018年公告完成的增发股票募集资金事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实际未与银行最终签署,国都证券未及时直接向银行核实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大连证监局对国都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连证监局在对华实股份现场检查过程中,对国都证券履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的执业情况进行了部分延伸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对于华实股份2018年公告完成的增发股票募集资金事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实际未与银行最终签署,国都证券未及时直接向银行核实募集资金账户情况。2018年年报披露前未对募集资金账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募集资金实际存入专项账户的情况。国都证券2018年11月28日披露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和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与实际不符。 

  大连证监局指出,国都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公示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国都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连证监局要求,国都证券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持续督导执业质量。 

  官网显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是由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有证券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吸收其他股东出资,于2001年12月28日成立的综合性证券公司,注册地为北京。2015年6月23日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更名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6.00亿元。2015年12月31日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53.00亿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证监会公布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发现,2019年,国都证券级别为BB,较2018年BBB下降一个级别。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相关法规: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 

  前款所称的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三)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工作,自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根据《保荐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保荐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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