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0年06月30日 05:5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1”)及《关于对朱卫军、姜杰、蒙永涛、刘腾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决定书1的主要内容: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报称,2019年内,你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存在以质押定期存单的方式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贷款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总计91,237.9万元。

  经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坡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对本次违法违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审议程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决定书2的主要内容:

  “朱卫军、姜杰、蒙永涛、刘腾键: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内,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存在以质押定期存单的方式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贷款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总计91,237.9万元。

  经查,公司董事长朱卫军、时任总经理姜杰、总经理蒙永涛、财务总监刘腾键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坡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的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勤勉义务,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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