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补充合同》及其相关担保的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补充合同》及其相关担保的公告
2020年06月24日 05:5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补充合同》及其相关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6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补充合同》及其相关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8年6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及其相关担保的议案》,即为增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资金流动性,东方亿圣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共同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即东方亿圣将其享有的香港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东方亿圣”)100%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及相关的从属权利转让给昆仑信托;至此,东方亿圣对昆仑信托承担人民币50,000万元的债务,该笔债务回购期限为自各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至该笔信托资金存续期满24个月对应之日止。截止目前,昆仑信托共支付转让价款29,250万元且上述业务即将到期,经双方协商,东方亿圣拟与昆仑信托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补充合同》,即昆仑信托拟将上述债务回购期限延期至2022年6月26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银亿九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银亿九龙湖”)、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置业”)、宁波银亿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物业”)拟继续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资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拟继续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均为50,000万元,担保期限均至2022年12月31日。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且子公司南昌银亿九龙湖、荣耀置业和银亿物业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涉及的金额在本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东方亿圣授权担保额度为10亿元)中新增人民币100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对东方亿圣的担保余额为2.925亿元,本次担保后对东方亿圣的担保余额为5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亿元。

  二、交易对方及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名称: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注册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1幢24-27层

  法定代表人:肖华

  注册资本:1,022,705.89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债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上述范围为本外币业务)。

  2、名称: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2月16日

  注册地点:宁波保税区高新商用房A1-206-5室

  法定代表人:方宇

  注册资本:755,669.0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截至目前,东方亿圣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东方亿圣

  受让方:昆仑信托

  1、回购日变更

  原合同第一条第3款中约定:“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2日 至2021年12月31日。”

  现更改为:“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原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中约定:“自第i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至各笔信托资金存续期满24个月对应日(以下简称“回购日”)止,转让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定回购全部目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

  现更改为:“自第i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以下简称“回购日”)止,转让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定回购全部目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

  2、新增交叉违约

  自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其他交易对手对交易文件约定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保证人发生《抵押合同》及其有效补充或《保证合同》及其有效补充项下的违约情形,或其他交易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二)《保证合同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银亿股份

  债权人:昆仑信托

  1、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变更

  原合同第二条中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各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满24个月对应之日止。”

  现变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各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2、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合同补充合同(一)》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银亿物业

  抵押权人:昆仑信托

  鉴于:为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抵押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宁波海曙区日新街105号5-4】和【宁波海曙区日新街105号4-4】的房产抵押给昆仑信托。

  1、主债权确定期间变更

  原合同第五条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现变更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抵押期限变更

  原合同第六条第1款中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现变更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抵押合同补充合同(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荣耀置业

  抵押权人:昆仑信托

  鉴于:为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抵押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宁波海曙区日新街105号〈3-4〉〈3-5〉〈3-6〉〈3-7〉〈3-8〉】和【宁波海曙区日新街105号〈2-6〉】的房产抵押给昆仑信托。

  1、主债权确定期间变更

  原合同第五条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现变更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抵押期限变更

  原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现变更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抵押合同补充合同(三)》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南昌银亿九龙湖

  抵押权人:昆仑信托

  鉴于:为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抵押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望城新区锦绣路东侧、文化一路南侧商服、住宅用地地块抵押给昆仑信托。

  1、主债权确定期间变更

  原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现变更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抵押期限变更

  原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现变更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为2018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董事会意见

  东方亿圣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信用状况均较为良好,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子公司银亿物业、荣耀置业及南昌银亿九龙湖为上述融资债务提供担保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665,202.55万元,占 2019 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总额692,318.72万元的96.0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610,536.77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为54,665.78万元。同时,公司逾期担保余额为 101,596.76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余额为 83,665.78万元,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东方亿圣的营业执照;

  3、东方亿圣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未经审计的2020年1-3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61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以书面送达、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20年6月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熊续强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会议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补充合同〉及其相关担保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补充合同〉及其相关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6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昊圣

  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5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即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圣”)因经营发展需要与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签订《贷款合同》,宁波昊圣向昆仑信托申请4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24个月。2019年6月20日,宁波昊圣与昆仑信托签订《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即宁波昊圣将第1期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信托贷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29日;第2期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信托贷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日。

  因上述补充协议亦即将到期,经双方协商,宁波昊圣拟与昆仑信托签订《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即昆仑信托拟将对宁波昊圣4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到期日继续延长两年,即第1期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信托贷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29日;第2期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信托贷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8月3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昌银亿九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银亿九龙湖”)拟继续以其名下的部分土地所有权为该笔信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拟继续为该笔信托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均为40,000万元,担保期限均延期至2022年8月3日。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且子公司南昌银亿九龙湖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涉及的金额在本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宁波昊圣新增担保额度为10亿元)中新增人民币100亿元的担保额度内,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对宁波昊圣的担保余额为4亿元,本次担保后对宁波昊圣的担保余额为4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6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07日

  注册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号372室

  法定代表人:方宇

  注册资本:叁拾叁亿元整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金属材料、矿产品、电子产品、普通机械设备、建材、五金交电、纸张、化工原料及产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日用品、工艺品的批发、零售;自有房屋租赁。

  股权结构: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截至目前,宁波昊圣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昆仑信托

  借款人:宁波昊圣

  1、期限变更

  双方同意,将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各期信托贷款期限延长两年,即第1期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信托贷款期限延长两年,其到期日由2020年6月29日展期至2022年6月29日;第2期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的信托贷款期限延长两年,其到期日由2020年8月3日展期至2022年8月3日。

  2、交叉违约

  原贷款合同中新增交叉违约条款:

  自本协议签订后,其他交易对手违反交易文件约定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与抵押人签署的《抵押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的全部补充协议、与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及其以及《保证合同》的全部补充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或其他交易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的,均视为借款人违约。

  3、还本付息

  展期期间,2期贷款均按年结息,结息日同为付息日。第1期贷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其结息日为第1期贷款展期满1年之对应日2021年6月29日和其到期日2022年6月9日;第2期贷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其结息日为第2期贷款展期满1年之对应日2021年8月3和其到期日2022年8月3日。

  借款人应于各期贷款到期日清偿各期贷款本金,利随本清。

  (二)《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抵押权人:昆仑信托

  抵押人:南昌银亿九龙

  1、抵押期限的变更

  双方同意,将原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限由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3日,调整为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3日。

  2、双方确认,抵押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及效力。抵押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仍然可以继续要求抵押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期限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且抵押登记注销后止。

  (三)《保证合同补充协议》

  保证人:银亿股份

  债权人:昆仑信托

  原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展期两年,保证人已知晓并同意上述主合同补充协议的修订事宜,并将根据原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借款人向昆仑信托清偿信托计划项下贷款本息之前,继续为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及其签署的全部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宁波昊圣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信用状况均较为良好,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南昌银亿九龙湖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665,202.55万元,占 2019 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总额692,318.72万元的96.0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610,536.77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为54,665.78万元。同时,公司逾期担保余额为 101,596.76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余额为 83,665.78万元,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宁波昊圣的营业执照;

  3、宁波昊圣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未经审计的2020年1-3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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