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06月24日 05:5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11日,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0)。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签订了《关于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聘请万和证券担任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义务,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万和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6月23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万和证券分别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7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截至 2017 年 1 月 5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15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511.2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643.73 万元,募集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 74,247.25 万元(含发行费用 1,603.5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年 1 月 5 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2017]0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2017年已使用募集资金18,395.77万元,2018年使用募集资金12,121.99万元,2019年使用募集资金6,434.41万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636.17万元,结余募集资金余额为4,230.00万元(含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利息收入净额1,073.02万元,理财产品投资收益1,924.49万元),另有尚未赎回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1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艾荣达健身科技有限公司及万和证券于6月23日在上海分别与各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系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的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5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

  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公司尚有1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尚未赎回。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万和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柏龄、郭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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