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建共享机制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建共享机制
2020年06月06日 01:52 中国经营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建共享机制

  本报记者/李乐/北京报道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出台五年之后,《细则》中明确“另行规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终于最终敲定。日前,自然资源部确定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下称“87号文”),并在全系统内部印发通知实施。

  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下称“北京市自规委”)受自然资源部的委托,将具体负责87号文的实施工作。《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的有关情况表明,北京市自规委已经依据87号文的内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指引和细则。

  目前,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机关事务局、管理局(下称“各管理局”)将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本部门不动产清单,经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核对无误后,将予以登记。同时,在北京市自规委、自然资源部和各管理局间,将建立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同时,除涉国家秘密的情况外,办理登记时将在不短于30日内进行公告。

  五年立规

  一位地方政府部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自然资源部已经印发了87号文件,对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此前,历经多年,中国内地建立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林地、海域等涉及不动产产权的有关信息,统一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上来。这项工作牵涉领域广泛,涉及大量历史数据的信息化,并与部门职能的重新归并直接相关。至2015年,《细则》出台,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进入成熟的实操运作阶段。

  但是,《细则》作为不动产登记日常工作的指引,却留出了一个“空白地带”: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当时《细则》提出,对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单位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另行做出规定。

  2019年,自然资源部曾对《细则》进行过一次修订,共计进行了三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明确北京市自规委是受委托具体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并对中央在京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不过,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仍然主意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行单独立规,于是,2019年时,自然资源部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列入部门立法工作规划,这即是2020年印发执行的87号文件的来源所在。

  在此之前,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在实际工作中,一直以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下称“6号文件”)为依据。

  提交清单

  87号文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范围予以了重新界定,即中央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但是央企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开发的房地产或者用于租赁经营的,不包括在这个范围内。”一位地方自然资源职能部门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

  承接2019年对《细则》的修订,北京市自规委在87号文件中仍被明确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机关。而对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登记主管部门显得十分谨慎。

  记者了解到,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将登记在所在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房屋管理局名下。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区、市)规定。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时,不动产信息方可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但须经机关事务部门核准。

  目前,中央已经要求有关事务局,建立本单位住房的台账制度,并建立房管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记者了解到,自然资源部已经明确提出,要求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各管理局应当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中纳入权属统一登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提供明细清单,北京市自规委按照“清单对账”方式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属登记在有关管理局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注记使用单位。

  公告共享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情况,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就一直是各方关注的问题所在。这些不动产产权信息如何管理、在多大程度上予以共享,始终是各方以及外界不断讨论的议题。

  多位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的人士都告诉记者,从制度上,这部分不动产信息的共享并没有障碍。2017年时,中央就已经制定了有关办法,要求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

  因此,从制度层面上判断,这部分信息的共享,并不存在制度性、机制性的障碍。

  此次87号文件下发实施过程中,则涉及了在京中央单位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等方面的有关内容。

  记者了解到,自然资源部要求,申请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如果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资料不齐全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局确认盖章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同时,在办理登记时,将进行公告。

  这个公告日期,应不少于30天。不过,这一要求有一个特殊情况,即涉及到国家秘密的除外。

  除此之外,自然资源部还要求,北京市自规委会同各管理局建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和登记结果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执行问题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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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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