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20年05月28日 05:4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0-04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或“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送达的(2019)粤06破申30-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破申30-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张小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4月27日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德奥通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主要议题

  1、佛山中院通报德奥通航重整案件审理情况;

  2、管理人作相关工作报告;

  3、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4、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5、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一项表决事项,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4家,4家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100%,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193,300,521.24元,占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57家。其中54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94.74%,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54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274,215,718.72元,占全部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总额的93.40%,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佛山中院指定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本案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向佛山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五、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措施,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重整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0-04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或“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送达的(2019)粤06破申30-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破申30-1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张小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4月27日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依照破产法规定必须设立出资人组,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由股东对此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佛山中院同意,德奥通航将于2020年5月27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所有公司股东均有表决权,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视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i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德奥通航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通过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参会情况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5月27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5,924,918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65,387,746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50,537,172股。

  二、会议表决情况

  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6,578,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1.94%,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暂停上市措施,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9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重整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股东)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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