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将修人民银行法 宏观审慎监管协调等职责有望入法

今年将修人民银行法 宏观审慎监管协调等职责有望入法
2020年05月27日 01:38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今年将修改人民银行法 宏观审慎、监管协调等职责有望入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5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报告指出,今年要修改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

  其中,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改。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主要内容较此前发生了重大变化,亟待进一步修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2003年后人民银行先后增加了征信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反恐怖融资、统筹协调金融监管、宏观审慎等职责。这些职责未来或有望以法律的形式写入人民银行法。

  “现行人民银行法已经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当前的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存在脱节,有必要修改。”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对记者表示,“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修改中,增加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等职责。”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唐建伟对记者表示,修法可能把央行这些年新增的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范防、金融监管与协调等职能写入,重新定位人民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这意味着央行的职能强化,更方便央行落实金融监管协调的职能。

  宏观审慎管理有望入法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民银行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划。今年1月16日,人民银行召开的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认为,金融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完善法律规则体系。2020年要加快推进人民银行法等重点立法。

  现行人民银行法一共53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关于央行职责,人民银行法规定了十三条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实施外汇管理等。

  2019年2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显示,央行的主要职责为19项。相比现行人民银行法,三定方案增加了多项职责,如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管理征信业等。此外,“三定”方案要求央行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

  所谓“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是相对的概念。微观审慎监管主要防范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的爆发,通过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要求等指标进行监管。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们发现,微观审慎性的总和不等于宏观上的审慎性,个体的健康性不等于总体的健康性。

  “假如一个连每个士兵都健康,但突然有士兵得了传染性疾病,如果不及时防止传染,就可能导致整个连队出现问题。在金融体系中,不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关联,一旦一家出现问题,就很容易相互传染。”央行原行长周小川举例称。

  因此,金融危机后中国央行也着手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比如2011年实施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从2016年起,央行将这一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通过综合评估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近年来,“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被写入多项中央文件。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公司董事长崔瑜建议,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如增加专门章节,明确宏观审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崔瑜此前担任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

  “将宏观审慎框架写入人民银行法,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上、总量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可在微观上、结构上发挥效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称。

  “不得直接认购国债”应保留

  唐建伟表示,2003年央行银行业监管的职责分离到新成立的银监会,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但近些年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为主转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并重,预计法律中会进一步明确央行金融协调、牵头职能。

  根据现行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早在2013年8月,人民银行即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但这一议事协调机构相对松散,没有决策执行权,很难提升实际应对能力。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设立金融委,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由央行行长易纲担任主任。近年来,各省陆续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应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的领导下,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各监管机构制定。”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责与作用。

  徐诺金表示,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建议明晰人民银行牵头协调职能。如明确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与此同时,一些条款则应保留。近期赤字货币化议题引起广泛讨论,一些建议认为应该修改人民银行法允许央行认购国债。在现行法律中,这一条款为:“央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唐建伟表示,欧美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都没有空间,所以直接认购国债。但中国宏观政策还有空间,而且私人部门、政府部门都有消费、投资的意愿,因此没有必要通过赤字货币化的方式融资,相关条款也不可能修改。

  “央行认购国债没有必要,这是底线,否则会带来通货膨胀或加剧资产泡沫。”一位不愿具名的央行分支行行长对记者表示。

  (作者:杨志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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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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