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05月26日 02:4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7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2日,于该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科技园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授权办理相关融资事宜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二)、议案内容披露情况: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4月29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

  (三)、上述第5、7、8、9项议案为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案编码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5月26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2、登记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科技园二楼会议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需在2020年5月26日下午17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后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曹永贵、袁剑

  (2)、联系电话:0735-2659812

  (3)、传真:0735-2659812

  (4)、电子邮箱:jinguizq@jingui-silver.com

  (5)、邮政编码:423000

  (6)、通讯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金贵银业)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七、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16”;投票简称:“金贵投票”

  2. 优先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不适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0年5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投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以下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委托人可以代为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

  附注:

  1、请在“赞成”、“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7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到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新增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轮候冻结情况

  ■

  二、累计轮候冻结情况

  ■

  ■

  股份轮候冻结原因:上述新增曹永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系其债务纠纷所致。

  三、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05,25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为共计198,150,67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96.5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63%;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共计205,253,47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6,584,692,972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四、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此次股份冻结事宜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7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湘10民初字第21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01执937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 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所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2,215,246.72元,利息1,698,876.82元,本息合计93,914,123.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其余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9,000万元,利息1,095.8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本息合计40,095.8万元,及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上述(2)、(3)项合计总金额为494,872,123.54元。

  (4)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2)、(3)项债权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347.7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2)、(3)项债权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3,343.5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告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亿元范围内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原告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0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共签发28笔承兑汇票,汇票金额共计39,000万元人民币。被告金贵银业在汇票到期日未额支付的部分,构成原告垫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金贵银业归还垫款本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承担。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5日和2019年9月27日签订三笔《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金贵银业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万元、3,500万元和80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三笔贷款共计92,215,246.72元。合同约定,被告金贵银业出现拖欠利息、抵押物被冻结、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债务人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等可能危及原告债权的情形,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偿还主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苏仙区白露塘镇珠江桥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为金贵银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347.74万元整。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苏仙区白露塘镇珠江桥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为金贵银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344.54万元整。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曹水贵、许丽分别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曹永贵、许丽对上述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整。

  被告金贵银业在汇票到期日未足额支付票款,造成原告垫款共计39,00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1日产生利息1,095.80万元。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金贵银业立即偿还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湘10民初字第2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及2020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30、2020-01)。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执行通知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624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5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前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6,571,900元和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的利息3,516,178.45元,以及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6,571,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前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9,601.64元;

  (3)双方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1)持有合计465,719张项下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

  案件受理费146,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华茂、曹永贵、许丽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和2020年3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5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21)。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湘01执937号,执行通知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偿还356,512,063.73元并支付违约金3,837,120.64(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后以356,512,063.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对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2.96%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对黄华茂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1.34%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曹永贵、许丽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永贵、许丽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华茂、曹永贵、许丽应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103,435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847,985.92元。逾期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传票》(2020)湘10民初字第21号;

  2、《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4号;

  3、《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

  4、《执行通知书》(2020)湘01执937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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