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0年05月22日 05:5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2020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3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5日

  6、主持人:董事长罗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92,966,1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7,373,7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3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5,592,3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8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9,883,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9,095,6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87,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为了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熊文彧、向导律师以远程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33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0%;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92,33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0%;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财务预算的报告》

  同意292,33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0%;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92,33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0%;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1%;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32%;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292,33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0%;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1%;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292,33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0%;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1%;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2,34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2%;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92,34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2%;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68%;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的议案》

  同意292,34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2%;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68%;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在关联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60,495,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1%;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68%;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292,33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0%;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6,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281%;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2,342,7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2%;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68%;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在关联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60,495,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1%;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59,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368%;反对62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339,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0%;反对626,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 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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