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年05月22日 05:4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已受理,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05,955,915.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该诉讼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投资”)出具承诺:如经法院判决,该诉讼对依顿电子(证券代码:603328)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依顿投资独立承担。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

  ●其他说明: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受理费并非按诉讼请求金额计算,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每件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10元。

  近日,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奚顺玉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资料。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开庭时间:2020年6月16日

  3、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4、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

  5、诉讼当事人:

  原告:奚顺玉

  被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奚顺玉于2005年9月21日入职公司,任EIE(环境与工业工程部)经理一职。奚顺玉入职公司时,正处于公司工业厂房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的收尾阶段,奚顺玉因此参与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收尾工作。2006年9月21日,奚顺玉从公司正常离职。奚顺玉从公司离职后,于2006年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原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号:中劳仲黄案字〔2006〕第143号);其劳动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后又于2006年向原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中黄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奚顺玉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奚顺玉未再与公司有任何联系。2007年12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了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2014年7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公司上市后,奚顺玉认为其在公司上市过程付出的劳动对公司的生存和上市起到了决定性重大贡献,对公司的贡献是长久的(该表述出自奚顺玉的《民事起诉状》),奚顺玉以此为由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巨额现金作为报酬。

  公司认为奚顺玉于2006年9月21日已正常离职,公司相隔8年后上市,公司的上市与奚顺玉并无关系,公司对奚顺玉的要求不予理会。

  2019年12月18日,奚顺玉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提出了共八项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奚顺玉提出的其中三项仲裁请求:一、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续存;五、被申请人支付其2006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公司高管薪酬68850000元(34425000元×2倍);七、被申请人支付2005年10月21日至2006年7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93333元。仲裁委员会认为奚顺玉的其余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的范围,因此未受理奚顺玉其余五项请求。

  2020年2月3日,仲裁委员会就奚顺玉上述三项仲裁请求出具了仲裁决定书(中劳人仲案字[2020]223号),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9月21日;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奚顺玉对上述中劳人仲案字〔2020〕223号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原告诉讼请求:

  以下内容均出自原告《民事起诉状》:

  1、判决确认被告在决定原告试用合格为终身正式员工的履行中,加上被告与原告之间以办成房产证此重大项目为条件的终身雇佣关系的履行中,被告用逼签一个月短期劳动合同的避法手段解雇原告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雇佣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法定退休年龄结束即至2027年2月13日;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6年8月1日起至原告法定退休年龄即至2027年2月的工资薪酬待遇,即每月基本工资1万元+年薪278.64万元,计人民币6,062.44万元(注:已减去了《协议》中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的36个月基本工资);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共计36个月基本工资的《协议》中18个月基本工资计18万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0月21日到2006年7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9.3333万元。

  4、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其办理关系依顿电子生存和上市所需文件、办房产证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1.449581824亿元;

  5、判决被告应当替广东三建向原告支付依顿电子家属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劳动报酬10万元;

  以上一至五项合计人民币1,205,955,915.4元

  6、诉讼费被告承担。

  (三)其他相关事宜

  2017年12月25日,奚顺玉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请求事项如下:1、公司一次性支付生活救助的尾款18万元;2、公司支付2005年10月21日到2006年7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93333元;3、恢复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之日;4、公司支付办理上市用房产证劳务报酬100万;5、按要求顺利完成房产证的大奖100万;6、办理房产证的劳务报酬中山市区140平方户型住房一套计140万;7、办理房产证的劳务报酬依顿电子5%的股份,面值4989.2280万元;8、要求依顿电子支付200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按公司高管报酬2932.5万元。上述仲裁请求涉及金额总计为0.828亿元,未达到公司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2018年1月23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奚顺玉提起的上述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奚顺玉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缺乏证据,且奚顺玉的仲裁申请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仲裁时效〕,奚顺玉纯属恶意滥诉,浪费司法资源,仲裁委依法应当驳回奚顺玉的仲裁请求。奚顺玉看到公司的答辩意见后,当庭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决定书(中劳人仲案字[2018]5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2020年4月2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就奚顺玉其中三项相关的仲裁请求出具了仲裁决定书(中劳人仲案字[2020]223号),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9月21日;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2、经咨询专业律师后,公司认为原告在起诉文件中针对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针对该诉讼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出具承诺:如经法院判决,该诉讼对依顿电子(证券代码:603328)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依顿投资独立承担。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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