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 | 全国人大代表张琳:尝试相互保险“分摊模式”,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

聚焦两会 | 全国人大代表张琳:尝试相互保险“分摊模式”,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
2020年05月19日 21:26 界面新闻

原标题:聚焦两会 | 全国人大代表张琳:尝试相互保险“分摊模式”,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 来源:财联社

回顾人类发展史,每一次疫情爆发都与人类文明进程息息相关。虽然医学进步和经济发展使得大规模疫情导致的相对死亡率在下降,但因救治、防护等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不断飙升。

经过新冠疫情一役,我们关注到仅依靠一时的疾病责任扩展、赠险或捐赠所能覆盖的风险人群仍非常有限。

特别在此次疫情中,大量疑似病例和被隔离者、密切接触者等群体本身也面临着不可预估的潜在风险,做好该群体的风险防控和保险保障,对疫情应急处置、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防控的前瞻性、系统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对此,《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将在通过保险手段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能力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其指出可以尝试依靠相互保险的“分摊模式”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保障计划,借鉴国际上部分相互保险组织的后分摊付费模式。

同时,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建议引导网络互助纳入到现有保险监管体系中,设定规范性的市场运营机制,健全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要求互助平台进行报备等。

借鉴国际上部分相互保险组织“后分摊付费模式”

张琳指出,目前商业保险未能在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三点原因:

首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是公共物品,其应急资金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该属性与商业保险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矛盾。

其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预见性差、破坏性大、无历史经验数据,在目前预付费的保险定价机制下,加大了商业保险产品定价难度,对产品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带来挑战,再保险公司也不愿承担没有数据支持的风险,如产品定价过低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亏损,反之,如产品定价远高于实际赔付率,也会造成保险公司获利过多,引发公众舆论风险;商业保险的产品设计也因此受到制约,从而妨碍了保险事后补偿功能发挥的效果。

同时,对比成熟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和密度,我国保险渗透率不高,区域发展不均衡,主要是由我国民众保险意识相对薄弱和商业保险选择性特点所致。进一步发挥互联网优势,采取更加公开、透明、普惠和低运营成本、广覆盖的保障方式,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

鉴于此,张琳建议:“首先可以尝试依靠相互保险的‘分摊模式’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保障计划。可借鉴国际上部分相互保险组织的后分摊付费模式,打造兼具公平性、公开性以及合理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保障方案。由相互保险机构发起严重传染病相互保障计划,可包含危害类似“新冠肺炎”,但无法事先准确定义的传染疾病保障。”

“事前,每位加入成员每年支付1元钱形成抗疫基金,一旦疫情发生,赔付费用由基金先出,不足部分由基金内成员按实际发生分摊扣除。相互保险机构在管理过程中要秉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在确保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线上支付和区块链等技术,做到每一笔赔案都公开透明、有据可查和及时支付。” 张琳补充道。

同时,张琳解释道,“相互保险的互助性和普惠性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公共产品属性、突发性和系统性天然契合,以参保人共担风险为特点,可有效解决商业保险在参与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管理中,存在的缺乏风险模型和产品预先定价能力等困境。同时,由于相互保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也有利于其在风险预防和健康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有效解决目前疾病防控工作中‘重治轻防’的诟病。”

其次,张琳建议,“放开该公共卫生风险保障计划监管区域限制。由于人员的大规模流动,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跨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全球性特点,为更好地发挥该保障计划的功能和作用,建议监管部门在密切关注、悉心指导的前提下,放开对该计划的业务经营区域限制。”

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

然网络互助平台一般载体为科技公司,其经营的互助性有保险的性质却不属于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低,在展业中各类假借保险名义和保险术语夸大宣传普遍存在。

与商业保险公司“少赔才多赚”的机制不同,一些互助平台的管理与互助金发放挂钩,也就是说,赔得越多平台提成越多;赔款由全体成员分摊,这种计提费用的方式,会造成平台和会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这个行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滞后,有的还是空白。快速增长的资金池和海量会员信息等事关公共利益,急需加强监管以保护公众利益。

对此,张琳建议,首先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建议引导网络互助纳入到现有保险监管体系中,设定规范性的市场运营机制,健全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要求互助平台进行报备,防范逆选择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互助平台应做好各互助计划加入条件的告知,完善客户服务,规范宣传用语,改进提示与说明方式,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同时,建立专业化核赔机制,对于有争议的互助案件,完善后续纠纷解决通道。明确说明互助金的性质和用途,提供第三方调查机构及其资质情况。完善计提费用的方式,互助平台的管理费用应与互助金阶梯式挂钩,理赔金额越多,管理费用所占比例呈递减趋势,降低互助平台的道德风险。此外,互助平台应配置合理的风控队伍。

其次,对资金池行为加以限制,要对资金托管方式给予导向,借鉴网约车、共享单车平台及其他共享经济模式治理的经验,不得设立资金池,资金委托于第三方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监管,加强网络互助平台资金安全的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设定预收金额上限,避免出现类似P2P、信托和理财产品的恶性事件。

另外,成立网络互助协会,规范网络互助从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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