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4月28日 18:2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杰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峥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曦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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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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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风险投资事项

  (1)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2015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最高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亿元用于风险投资,使用期限为2年,该额度可以在2年内循环使用。该事项于2015年1月21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2月4日及2016年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调风险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将投资最高额度由原最高不超过(含)10.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含)40.00亿元;使用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自2016年2月22日起3年。

  (2)证券投资情况

  基于公司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万丰奥威”,证券代码:002085)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论证,2015年1月22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购入万丰奥威股票1,900万股,均价为26.10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49,590.00万元。

  2015年8月31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上半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80万股。

  2016年2月23日、25日、26日、29日、3月1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325,214股,均价为27.97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5,045,038.99元。截至2016年3月1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4,125,214股。

  2016年5月4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88,250,428股。

  2016年10月25日及10月26日,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卖出万丰奥威3,000万股(均价为21.60元/股)、1,700万股(均价为21.39元/股),截至2016年10月26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1,250,428股,实现投资收益66,839.28万元。

  2017年5月22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2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后公司共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49,500,513股。

  2017年6月13日、14日、15日、16日、19日、20日、21日及22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购入万丰奥威股票20,058,971股,均价为15.95元/股,共计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1,991.47万元。截至2017年6月22日合计持有万丰奥威股票69,559,484股。

  2018年5月22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

  2018年8月14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及8月30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卖出万丰奥威股票27,359,484股,均价7.26元/股。

  2019年6月12日,万丰奥威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向可予以分配股份的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34624元(含税)。

  2020年1月8日、2月25日,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卖出万丰奥威股票2,239,200股,均价8.01元/股。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仍持有万丰奥威39,960,800股,公司参与风险投资的金额为33,441.53万元。2020年1-3月实现损益-1,374.66万元。

  2、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19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相关议案,并披露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Grifols,S.A.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63号),中国证监会已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投资证第N3100202000137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备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GDS45%的股权过户手续已完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45%股权;同月,公司向Grifols,S.A.发行股份1,766,165,808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20年3月31日,增发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6,740,787,907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及2020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3、莱士南方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及相关进展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为适应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公司拟在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计划总投资为20.00亿元人民币,主要建设南方总部大楼、智能化工厂、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该项目是公司进行产业结构的保障性升级调整和功能区域的创新性规划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持续、领先地生产运营水平,是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内生性增长坚持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的内在需求,未来合作的顺利推进,将为公司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暨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鉴于血液制品存量竞争、高度管控和规模化发展的产业特性,为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服务于公司长远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公司“血液制品行业领先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莱士南方”),建设集莱士南方总部大楼、生产工厂、研发中心于一体的莱士南方新厂区,并在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办生产许可证及郑州莱士文号转移等手续。

  鉴于原签订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所涉相关项目的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签署《解除〈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之协议书》,终止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并由郑州莱士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3月,莱士南方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郑州莱士董事会于2017年6月6日批准了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车间的工艺改造计划。2017年7月20日,郑州莱士停产,开始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车间工艺改造工程,根据GMP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改造后车间需要通过确认和验证并备案,工艺优化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审后,方可获得工艺优化批件。郑州莱士于2017年12月14日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于2018年4月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设立,受客观因素影响,生产基地的建设进度未能达到预期;截止2020年3月31日,新厂建设尚未开工,新厂所需的土地尚未完成招拍挂流程,公司和郑州莱士仍在积极推进郑州莱士生产基地搬迁的战略规划。

  本项目是投资新建后进行异地搬迁项目,需要协调的资源及各级行政部门较多,项目各环节审批较为复杂,项目投资周期较长,有关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均可能对项目的实施及进度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于2019年4月5日届满。正值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该事项可能涉及后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改组,前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稳定进行,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延期进行。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也将相应顺延。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于2020年3月31日实施完毕,公司启动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并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应由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经职工代表民主投票选举,同意选举胡维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示期已过,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020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同意提名陈杰先生、郑跃文先生、徐俊先生、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David Ian Bell先生和Tommy Trong Hoang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谭劲松先生、杨翠华先生和彭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李尧先生和Binh Hoang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名单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详见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5、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

  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议案》等。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参与竞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地块。同时拟使用自筹资金52,020.00万元在公司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对血液制品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判断,综合考虑面临的政策、审批等诸多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对上述投资事项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工作重心聚焦于对GDS的并购重组工作,截至目前,公司已分别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了咨询和初步规划设计,土地竞拍以及相应的工程建设工作尚未启动。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现已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公司将按照新一届董事会及领导班子的部署及决策推进上述两个项目的实施,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合同纠纷事项

  郑州莱士与深圳市熹丰佳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熹丰”)于2017年4月27日签署《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郑州莱士将所持有的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广仁药业”)100%股权及对其债权债务以合计23,800.00万元转让给深圳熹丰。为担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深圳熹丰将广仁药业100%的股权质押给郑州莱士。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深圳熹丰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郑州莱士支付首笔转让价款12,138.00万元,剩余11,662.00万元尚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多次向深圳熹丰催收,并于2019年7月就上述剩余转让款项的支付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已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剩余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

  2020年1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同纠纷和解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与深圳熹丰就股权转让合同中剩余的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和解协议正式生效后,深圳熹丰未按时支付第一笔款项,除加强催收外,郑州莱士于2020年1月15日专门委托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向深圳熹丰发出了催收《律师函》。截至2020年3月31日,《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到期,郑州莱士仍未收到深圳熹丰的支付款项。

  和解事项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就债权债务的解决达成的一致协议,郑州中院已就本次和解方案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和解方案能否最终完全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已到期,深圳熹丰仍未正常支付约定的款项,不排除前述剩余债权最终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已针对本和解事项下的债权计提了全部坏账损失,本次和解方案未正常履行对公司本报告期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郑州莱士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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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投资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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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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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一致审议通过:

  1、《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3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荣旻辉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供投资者查阅。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3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新收入确认准则,并将依据上述新收入确认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0-03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莱士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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