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年04月09日 05:5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390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7)。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原告浙商银行就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 19 亿元及利息对被告义乌世茂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 幢共 163 套、福田街道世贸中心 2 幢共 158 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扣除原告浙商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被告义乌世茂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二)原告浙商银行就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 19 亿元及利息对被告新光建材城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 3 幢共 119 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 1 号商场二层共 78 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 1 号商场三层 1 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 1 号商场四层共 2 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 9 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 B 区地下一层商铺共 34 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 122 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黉门商厦 2 幢、3 幢共 35 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 1 幢共 61 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扣除原告浙商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被告新光建材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新光圆成、虞云新、周晓光等分别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商银行的借款本金 19 亿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6807元,被告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虞云新、周晓光等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12050.40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末,对该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本判决生效后,会导致公司本期及期后应计利息增加,相应减少本期及期后利润。公司将根据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对该项诉讼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全资子公司 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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