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中国监管部门对中概股造假应协同监管

熊锦秋:中国监管部门对中概股造假应协同监管
2020年04月08日 03:35 金融界

原标题:熊锦秋:中国监管部门对中概股造假应协同监管 来源:证券时报

建议境内投资者索赔,还是应该搭美国境内集体诉讼的便车为好。

熊锦秋

4月2日晚瑞幸咖啡自查后公布了一份“伪造22亿元交易”的内部调查报告,中国证监会表示,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内地证监部门如何对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监管,引发各方关注。

瑞幸咖啡承认造假,其对中概股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投资者的信任危机。此前中概股在美股市场已发生多轮造假风波,此次瑞幸又割了美国投资者韭菜,这将加深美股投资者对中概股欺诈、不诚信的印象,对中概股的估值和融资都很不利,受损的是整个中概股群体以及准备去美国上市的内地企业。4月2日美股不仅瑞幸咖啡暴跌75.57%,其它数十家中概股也有明显跌幅。

中国证监会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谴责,但估计还应有下一步监管动作。可以想见的是,首先或是协助配合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相关造假情况进行调查或核查。2007年我国加入签署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备忘录》要求所有加入的成员机构“就境外监管机构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和其他证券欺诈或操纵行为的请求提供协助”,说白了,就是有义务协助境外监管部门调查。

另外,2006年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签署了《合作条款》,其中一个目标就是重点关注在对方市场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告问题;2013年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了执法合作备忘录,开展会计审计跨境执法合作,中方在遵守《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将为美方提供调取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会计底稿。因此,中方监管部门在美方监管部门请求下,可提供监管协助。

中国证监会能否直接伸手对瑞幸咖啡进行监管处罚,这或是个法律难题。我国最新《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这被认为是赋予了证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对境外证券市场活动的“长臂管辖权”。现实中,有不少境内投资者也投资美国股市,因瑞幸造假而上当受骗、利益受损的,肯定也包括部分境内投资者,这些投资者通过种种渠道摇身变为美股投资者身份,但最终实质身份还是境内投资者,由此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应有权对瑞幸追究法律责任。

瑞幸咖啡在美股上市,与其它中概股一样,也是通过VIE结构,为此中国证监会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也需明确。瑞幸咖啡在开曼注册,以此作为上市融资主体,原本拟上市的瑞幸咖啡(中国)与上市主体等签订一系列VIE协议,把自己大部分利润以协议方式安排给上市公司。虽然境内运营主体与境外上市主体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但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其实主要就是瑞幸咖啡(中国)财务造假。在笔者看来,中国证监会应该刺穿瑞幸咖啡等中概股的VIE结构,对其境内上市实质主体的造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若要对在开曼注册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鞭长莫及,也可能越权。

境内投资者对瑞幸咖啡的造假行为该如何维权?瑞幸咖啡(中国)注册地在厦门市,有人认为可向厦门法院上诉,笔者拙见,投资者不宜采取此类维权方式。如果在中国境内维权,那么美国境内的集体诉讼即便胜诉,是不是由于投资者在中国维权,等于起到了“声明退出”的作用,美国境内集体诉讼与己无关?而在中国境内维权,由于其中牵涉极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加上新《证券法》刚刚实施,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尚未一试牛刀,包括损失证据的收集提供,投资者损失与造假之间是否需要证明关联关系,这些可能都是难题,因此,建议境内投资者索赔,还是应该搭美国境内集体诉讼的便车为好。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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