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上市满三年可调费率

保险产品上市满三年可调费率
2020年04月04日 11:26 金融界

原标题:保险产品上市满三年可调费率 来源:金融投资报

作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近年来,医疗保险受到了消费者和市场广泛关注。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引入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其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助推医疗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有效解决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但从期限来看,绝大部分为1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本次《通知》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仅限于采用自然费率定价的长期医疗保险,包括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值得留意的是,《通知》将产品定价权和费率调整权交给市场,由各公司根据医疗保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费率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此外,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还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包括通过规范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说明书内容、费率调整情况公示以及费率调整信息通知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约束保险公司不合理的费率调整行为;在坚持市场化的基础上,制定费率调整基本要求,细化保险公司不得上浮费率的“负面清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等。

在平安证券分析师张亚婕看来,本次《通知》与此前健康险政策一脉相承。细化《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关长期医疗险费率可调的有关内容,将有利于丰富商业健康险产品供给、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费率的动态调整也将助力险企进一步控制疾病恶化风险、大大减轻赔付支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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