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02月08日 02:2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古少波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2,660,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7,401,036股,为公司总股本1,341,296,921股扣除回购账户13,895,885股后的总股数,下同)的34.854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1,550,75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1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9,5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93,52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84,02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09,5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60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1,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31%;反对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60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1,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431%;反对5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平、武嘉欣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7日

控股集团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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