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2020年01月21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86,315,341.90元,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预计金额为0元,累积涉案金额为86,315,341.90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永智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86,315,341.90元(已考虑部分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原名“天永机械电子(上海)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变更名称。

  (一)天永智能对领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途汽车”)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领途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原名“河北御捷车业有限公司”,2018年6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与领途汽车签订《河北御捷车业有限公司发动机装配线(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9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6,713.33元(以7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4日起算起至今全部付清日,按照年息24%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

  以上两项合计1,386,713.33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件已执行完毕。经民事调解,公司已收到853,274.00元。

  (二)天永智能对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德”)、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德”)、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华欧德签署《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欧意德支付货款1,600万元(含合同总价30%的进度款、10%的质保金);

  (2)判令被告欧意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86,866.67元(按万分之三,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均暂计起诉日);

  以上二项合计:16,786,866.67元;

  (3)判令被告华欧德和被告华泰汽车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审理中。

  (三)天永智能对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被告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华泰汽车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30日变更为现名称。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北京华键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键”)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4年9月,被告华欧德作为招标人、北京华键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原告参与“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投标,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4年9月24日向北京华键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原告中标后与招标人签署并履行《华欧德变速器有限公司6AT装配线采购合同》,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已成就,但两被告至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96,062.50元(以50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暂计至起诉日);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华欧德同意返还天永智能投标保证金50万元,该款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天永智能。若华欧德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需承担以未还款总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天永智能有权就未给付部分及利息损失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2)天永智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0元、保全费3,500元,合计8,380元(天永智能已预交),由天永智能负担。

  (4)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四)天永智能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力帆”)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新20万台发动机装配线及热试线合同》,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3,5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3,828.00元(以1,48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算至全部付清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30%计算,,暂计至起诉日);

  以上两项合计1,597,328.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审理中。

  (五)天永智能对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野马”)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GE系列发动机智能装配生产线承揽合同》,因合同纠纷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93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139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暂计算至起诉日为439,943.29元);

  以上两项合计14,369,943.29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绵阳野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永智能货款1393万元;

  (2)被告绵阳野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永智能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万元为基础,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139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9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绵阳野马承担。

  (六)天永智能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银翔”)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5年9月15日、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8,721,96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别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513,932.43元,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422,673.61元;并以38,721,9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七)天永智能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江淮”)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3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93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应支付合同价款的0.3%。/日,自2017年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1,233,234.00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八)天永智能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因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622,900.64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12月12日止暂计共133,727.40元;并以6,622,900.6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申请诉讼保全,本案件法院已受理。

  特此公告。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

天永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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