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刊评:金融与技术的平衡之道

第一财经刊评:金融与技术的平衡之道
2020年01月20日 04:32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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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与技术的 平衡之道

  邹传伟

  [ 金融逻辑强调服务实体经济,注重安全稳健,技术逻辑则往往强调颠覆性、去中心化和快速迭代。两个逻辑并非天然兼容。然而,一些技术所具有的规模优势、网络效应以及由“先发者优势”、“赢家通吃”等促生的竞争策略,开始向金融渗透。一些金融科技机构为快速做大规模和抢占市场份额而不计成本,不惜采取“烧钱”和交叉补贴的方式,其中部分补贴资金来自风险投资或资本市场。这样做会对市场造成三方面扭曲。第一,扭曲市场公平竞争,造成没有补贴能力的机构拼不过有补贴能力的机构,受严格监管的持牌机构拼不过享有监管宽容的金融科技机构。第二,扭曲市场风险定价。第三,扭曲机构自身发展。 ]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论著的忠实读者和“粉丝”,我第一时间研读了《金融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与政策响应——周小川有关讲座汇编》。这本书对理解金融科技发展和监管应对非常有启发意义。书中收录的讲话,尽管有部分曾经学习过,但仍然有常读常新之感。特别是编者的精心剪裁,把周行长在不同时间关于同一主题的讲话汇编到一起,既让我看到他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一以贯之的立场,更让我领会到他思考的演进。本文从金融与技术的平衡之道谈几点粗浅的学习体会。

  正如书中开宗明义指出的,金融业本质上是一种IT产业。金融与技术有紧密联系。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各种技术创新,比如印刷术,密码和防伪技术,以及以电报、电话和互联网代表的各种通信技术等。只要一项技术能提高资金流通、风险管理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就可能被金融吸收采用。事实上,金融是很多技术最早或最重要的应用领域。随着金融科技兴起,技术从金融的中后台逐渐走向前台,地位越来越重要,一些金融机构在人员和成本结构等方面越来越像技术公司。然而,我们更需看到金融和科技遵循不同发展规律,把握金融与技术的平衡对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金融需求与技术供给的平衡

  周行长指出,科技或互联网类公司作为供给方往往需要推销某些技术,会尽力宣传这些技术可能产生的颠覆性效果,希望金融业采用。这些技术供给方有时还占据创新的“道义高点”,能调动舆论力量甚至政治游说力量。针对这种局面,金融业一方面要深入了解技术特征和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对自身的技术需求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在面临技术冲击时才不至于“自乱阵脚”,反而能更主动地吸收真正有价值的技术创新。而且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技术发展是线性的。金融发展也有自身规律,迄今还没有一项技术创新对金融产生过颠覆性影响。

  应该理性客观评估技术的能与不能,比如AI在金融中的应用。AI领域2012年后广受关注的深度学习算法,本质上是模式识别,适合边界清晰和规则有限的问题。深度学习下围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但在自动驾驶上面临很多挑战,因为后者没有清晰边界,相关规则难以穷举。类似地,AI适合对人脸照片、用户偏好以及违约概率和遇险概率的高低进行分类,这些正是人脸识别、用户画像、信用评估和保险定价的核心问题,所以AI在支付身份验证、信贷审批和保险精算中有较好应用前途。

  但即便如此,AI信贷审批可能引起信贷公平性方面的争议,应将相关模型或算法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和评判,也应有监管部门来监督评判这种运用是否恰当。AI应用于证券市场的难度则要大得多。市场交易形成的资产价格汇聚了各方面信息,在复杂度上远远超过模式识别范畴。比如,AI做基本面分析的难度远远超过技术分析;AI分析的数据往往以近期数据为主,更早的数据没有保留或者没那么丰富,容易造成分析结果的顺周期性。更进一步,周行长深刻指出,互联网与大数据不应导致回归集中型计划经济。

  技术选择充满不确定性,金融从业人员因为术业有专攻,不一定是最好的技术专家。周行长指出,只要建立竞争选优机制,让不同技术路线公平竞争,自然就能选出最适合金融应用的技术。人民银行在DC/EP(数字货币/电子支付)发展中,不干涉商业银行研发选择何种技术路线,它们既可以选择分布式账本,也可以选择类似移动货币或电子钱包支付方式,采取市场驱动的赛马机制,最终看哪种技术路线能胜出,就体现了周行长的上述方法论。

  金融功能和技术演进的平衡

  不管技术如何演进,金融功能都相对稳定,变化的主要是金融业务模式和组织形式。今天分析金融功能,仍没有超越博迪和默顿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框架:1.支付清算;2.资金融通与股权细化;3.为实现经济资源的转移提供渠道;4.风险管理;5.信息提供;6.解决激励问题。技术也不会改变金融风险内涵和管理框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的识别、计量、防范和处置方法,对金融科技仍然适用。技术风险对金融科技更为突出,需要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方面加强研究。

  总的来说,对技术创新促成的新的金融商业模式、应用、流程和产品等,我们要有信心:只要用规范方法,就能穿透“技术面纱”,分析清楚它们对资金融通、风险转移以及相关参与方利益的影响,从而按功能监管理念建立合适的监管框架。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就特别强调“穿透式”监管方法。

  这方面尤其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一些金融科技机构滥用普惠金融说法为自身业务添加正当性。普惠金融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要网开一面,应该在综合名实的基础上一视同仁地加以监管。不仅如此,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往往属于金融弱势群体,金融素养、金融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点。普惠还意味着涉众,一旦出风险,对社会的外溢影响更大,更需要从严监管。

  第二,周行长一再强调,要关注金融科技机构的真正动机和激励机制。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想通过提供高质量支付服务来获利,就不应该把盈利寄托在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收入上。人民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存管在人民银行,并参照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付息,就是校正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激励机制。对一些金融科技机构既想做金融业务,又不想拿金融牌照、接受相应监管的情况,要从源头禁止。

  鉴于金融风险在传导中自我加强的可能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要尽量提前,不能鼓励“简易起步,容忍差错,逐步合规,赚钱后才追求稳健”,更不能坐等相关风险从“小到不值得关注”演变成“大到不容忽视”甚至“大到不能倒”。

  第三,不管业务主体和技术形式如何,只要从事同类业务,就应该做到财务标准一致,监管标准一致,以防范监管套利。金融科技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在从事同样业务时,应该受到同样监管,否则会扭曲两者之间公平竞争关系。

  金融逻辑与技术逻辑的平衡

  金融逻辑强调服务实体经济,注重安全稳健,技术逻辑则往往强调颠覆性、去中心化和快速迭代。两个逻辑并非天然兼容。然而,一些技术所具有的规模优势、网络效应以及由“先发者优势”、“赢家通吃”等促生的竞争策略,开始向金融渗透。一些金融科技机构为快速做大规模和抢占市场份额而不计成本,不惜采取“烧钱”和交叉补贴的方式,其中部分补贴资金来自风险投资或资本市场。

  这样做会对市场造成三方面扭曲。第一,扭曲市场公平竞争,造成没有补贴能力的机构拼不过有补贴能力的机构,受严格监管的持牌机构拼不过享有监管宽容的金融科技机构。尤其要注意Big tech公司涉足金融业务时,因为拥有平台、技术、用户和数据等方面优势,可能造成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问题。比如,Big tech公司造成捕获性生态系统,锁定用户,使用户很难转换到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上;利用支配性市场力量和排他性条款,抑制甚至打压潜在竞争对手。

  第二,扭曲市场风险定价。在我国电商和共享经济领域,细分领域的头部机构通过“价格战”打压竞争对手,获得支配性市场地位后再提高收费标准,是一个经常被使用的策略,也引起很多争议。“价格战”策略也延伸到金融科技领域。但与电商和共享经济不同,金融“价格战”意味着资金价格扭曲。比如,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期,一些机构曾通过补贴推高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率,以抢占市场份额。资金价格扭曲会显著影响资金流向,对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风险有很大影响。

  第三,扭曲机构自身发展。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在风险业务快速增长时,很多金融科技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跟不上。一旦风险暴露,金融科技机构对社会的外溢影响会远远超过一般实体经济机构。比如,共享单车企业在高速增长后倒闭,尽管会造成投资机构资金、单车产能和公共道路资源等的浪费,但只要不挪用用户押金,就不易造成涉众金融风险。这说明,技术演进不能降低金融风险管理要求;在技术快速迭代时,反而更应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

  周行长多次表示,应允许私人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可能造成较大公共财政压力,引入私人机构可以分担部分压力。在很多应用场景中,私人机构因为贴近市场和用户,更了解用户需求,有助于提高公共基础设施质量。比如,在我国支付清算体系中,政府提供主干支付网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支付主力军,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和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也参加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再比如,人民银行表态,DC/EP在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做好的基础上,支付路径、支付条件以及之上的商业应用要尽可能交给市场来做,这也体现了公私合作思路。

  私人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应该坚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公共基础设施是社会公器,不能成为个别机构的谋利工具。周行长强调,民营机构和金融科技机构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应该有公共精神,服从公共服务约束和规范,要通过竞争实现效率和先进,更要保护隐私。私营机构提供金融基础设施还应该遵循市场中立原则,不能扭曲或介入其他领域的竞争,否则容易紊乱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开展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试点时就面临上述问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个人征信报告作为“有条件的公共产品”,其提供者既不应与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有直接的商业竞争关系,也不应介入或影响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在各自细分市场的竞争。反过来,如果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控制征信机构,也很难约束其不滥用征信数据,获得有利竞争地位,或者损害个人征信权益。比如,假设一个由电商平台控制的个人征信机构,明示或暗示消费者只有在自己平台上消费才能提高自己的信用打分,或者鼓励年轻人靠借贷奢侈消费,谁的奢侈品买得越多,信用打分就越高。这样的个人征信机构就不是服务公共利益,而会影响征信报告的公正性和征信市场的竞争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沦为“设租”工具。为此,人民银行提出“独立第三方”原则,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8家市场机构共同发起组建了百行征信。

  近期以Libra为代表的全球稳定币备受关注,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也是全球稳定币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稳定币的“稳定”来自于其锚定的法定货币,而法定货币价值稳定是中央银行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公共产品之一。私营机构发展稳定币时,有没有可能过度消费这种公共产品?

  从理论上分析,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有三个可能渠道。一是违背100%法定货币储备原则,超发稳定币。二是偏离通过稳定币提供支付服务的目标,追求法定货币储备的投资收益,进行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三是开展基于稳定币的存贷款活动,出现稳定币的多层次扩张(类似从M0到M2)。

  在这三个渠道下,稳定币一旦面临大额集中赎回,其储备资产中可能没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应对赎回需求,而稳定币不享有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支持,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储备资产“火线出售”、稳定币挤兑等现象,从而影响金融稳定。因此,需要研究稳定币对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对稳定币的储备资产需要准确测定、核算并建立托管和管理规则。

  最后,全球稳定币对弱势货币、不可兑换货币和发展中国家货币将有替代作用,会放大强势货币的货币政策的外溢影响。周行长指出,要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让人民币成为强势货币的一分子。

  谨以这篇小文记录读书体会,难免如管中窥豹。最让我敬佩的是,周行长在繁忙公务之余,总能第一时间掌握国际上的前沿讨论和文献,并结合中国实践给出既有理论深度,又有丰富政策含义的“进阶”思考。期待从周行长接下来的论著中继续学习真知、新知。

  (作者系万向区块链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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