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0年01月20日 03:1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解除限售数量为484,789,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552%。

  2、持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诺:“自2020年1月17日(公司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24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经与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确认,上述公司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以实际上市流通之日为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10号文)核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林证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00万股,并于2019年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43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700,000,00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43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270,000,000股。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总股本为2,700,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30,00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承诺

  股东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在以下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

  2、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华林证券发行上市时本公司持有华林证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林证券并予以公告,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含六个月期满当日),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与上述股东有关的补充承诺

  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愿承诺:“自2020年1月17日(公司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24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发布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经与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确认,上述公司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日以实际上市流通之日为准。

  (二)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484,789,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55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流通上市所作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华林证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华林证券 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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