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抬高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门槛 要求股东在支付困难时提供流动性支持

银保监会抬高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门槛 要求股东在支付困难时提供流动性支持
2020年01月19日 14:31 华夏时报

原标题:银保监会抬高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门槛 要求股东在支付困难时提供流动性支持 来源:华夏时报网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冉学东 徐晓梅 北京报道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再次升级。

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是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行的一次修订。

本报记者观察发现,《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有所变更,门槛相对《实施办法》也有所提高。

有分析师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征求意见稿》对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企业主体资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包括财务情况、权益性投资等方面。

消费金融业务一直是很多大型企业的“香饽饽”,作为出资人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入股消费金融公司以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开展业务成为很多企业的选择。

然而,随着监管趋严,监管对于消费金融牌照的审批也相对“难”,2019年仅有1家获批开业,为中信消费金融;同年11月,平安消费金融获批筹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入股也成为巨头获得消费金融牌照的途径之一。2019年有阿里巴巴、新浪微博入股包银消费金融,有百度入股哈银消费金融。

“难”也并没有打消企业获得消费金融牌照的积极性,特别是在部分网贷平台开始转型的时候,一些大型平台开始转型消费金融。有分析称,平安消费金融的设立就是为陆金所转型做准备。

就在前几日,筹备5年之久的、由光大银行发起设立的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获批筹建。

对出资人的要求提高

对比《实施办法》发现,《征求意见稿》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对于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条件之一是“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主要出资人要求这一数字为40%。

而《实施办法》中相应的均为“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条件。

虽然《征求意见稿》和《实施办法》都要求金融机构“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不过《征求意见稿》并不是一棒子打死,只要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仍有机会。非金融企业也是如此。

“这也侧面说明了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不能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上述分析师对本报记者表示。

和以往不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不再都要求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征求意见稿》要求非金融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连续盈利的会计年度有所延长,对非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当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时,仍要求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财务状况良好,另外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目前,已经获批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有24家,其中83.33%由商业银行参与设立,另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等参与设立。商业银行中,城商行出资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占比较高,普遍形成“城商行+流量公司”的股东布局。

增加了“四不得”

《征求意见稿》除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七种情形外,还增加了四种情形:一是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二是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三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四是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特别强调这几点和这几年行业的发展有关。

有数据显示,2019年4月,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3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3月新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40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75家,自然人325人。

此前,《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将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等惩戒措施。现如今也将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存在逃废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将没有资质成立消费金融公司。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遵守的、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也有所增加。

除了《实施办法》中仅指出的“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一是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是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三是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四是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这几点都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有了更多限制。其中第四点的要求和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的主要出资人的要求之一相同。

《征求意见稿》和《实施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都给出了更加明确的时间规定。

在筹建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筹建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在开业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消费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同时,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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