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际银行违法遭罚 未能如实报告重大突发事件

厦门国际银行违法遭罚 未能如实报告重大突发事件
2020年01月19日 14:27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厦门国际银行违法遭罚 未能如实报告重大突发事件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厦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运营中断事件的影响分析不准确,未能如实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对银行罚款三十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官网显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8月31日,总部位于厦门,曾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于2013年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外合资银行改制为中资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厦门国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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