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01月11日 05:3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不审慎

  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3 中,“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披露存在差错,披露数据合计为20. 54亿元,较准确数据少计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数据存在同样问题。

  二、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性存在缺陷

  你公司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相关问题,未能及时进行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定期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及时性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避免复核工作流于形式,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曰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8年年度报告中“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进行了更正,上述更正内容不影响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数据。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加大内控治理力度,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0日

雷科防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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