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年12月24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于2016年6月28日与 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签订了《MIR 2 Mobile Game and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娱美德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 Legend of Mir 2(中文名称为“传奇”)授权上海恺英进行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开发及商业运营。

  2、2016年9月1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了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或“原告”)与上海恺英及娱美德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海恺英于2016年9月2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沪73民初739号等法律文书,亚拓士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娱美德与上海恺英所签订的《MIR 2 Mobile Game and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无效;

  (2)判令上海恺英不得利用娱美德的非法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

  (3)判令娱美德与上海恺英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娱美德与上海恺英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书面许可;

  (5)判令娱美德与上海恺英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海恺英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沪73民初739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亚拓士与被告娱美德是涉案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未经与亚拓士协商授权他人开发共有的游戏软件,侵害亚拓士对共有游戏软件享有的权利;上海恺英若在仅获共有著作权人之一许可情况下,进行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开发及商业运营,也会侵害亚拓士对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因此,亚拓士要求上海恺英不得利用娱美德在涉案授权合同中的授权开发移动和网页游戏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亚拓士主张的赔偿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的诉请,其提供的证据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而不予采信。在诉讼中,由于亚拓士聘请了律师,从事了相关的诉讼代理活动,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诉前行为保全、复议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合理开支数额,该合理开支的产生,与娱美德、上海恺英的相关签约行为及后果直接有关,因此由娱美德、上海恺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亚拓士以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授权合同无效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亚拓士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请,因亚拓士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行为给涉案软件作品本身造成了不良影响,且上海恺英的母公司恺英网络履行了上市公司公布重大信息的义务,已按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如实公告了涉诉的基本情况,故该诉请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在本案诉讼期间,娱美德公司进行了分立,并将涉案软件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都划归分立后的株式会社传奇IP,故本案判决对株式会社传奇IP也具有约束力。

  因此,判决如下:

  1、上海恺英停止依据其与娱美德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MIR 2 Mobile Game and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中文名称: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开发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

  2、娱美德、上海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5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娱美德、上海恺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亚拓士负担人民币5,175元,被告娱美德、被告上海恺英共同负担人民币8,625元;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娱美德、被告上海恺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亚拓士、被告娱美德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恺英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对 2018 年年报问询函剩余问题的回复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2019-083),2019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和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八、诉讼事项与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尊重法院对《传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虽不是生效判决,但迄今为止上海恺英没有基于上述合同开发和运营任何游戏项目,也未涉及公司现已运营的游戏项目。基于一审判决内容,娱美德、上海恺英需共同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5万元、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625元及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费人民币800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经济诉求,因此,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2、 若本次诉讼最终生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内容的,上海恺英将依法追究娱

  美德无效授权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甚至不排除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恺英作为娱美德、亚拓士“热血传奇IP”之争的受害者,希望两家能定争止纷,尽快还给广大游戏开发商一个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3、本公司将对上述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初739号】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恺英网络 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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