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账户注销的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账户注销的公告
2019年12月24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账户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07号)核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发行新股125,078,14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5.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490.58元,扣除发行费用19,999,994.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9,999,495.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1月17日全部到账,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6】G16002730095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11月22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兴宁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告:临2016-040)。2016年11月25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运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告:临 2016-047)。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在日常管理中,协议各方均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公司及城镇运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

  公司及城镇运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城镇运营公司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及披露用途全部使用完毕。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情况

  鉴于上述专户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3日对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予以注销。上述账户注销后,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兴宁支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城镇运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4日

广东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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