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6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李晓鹏董事长为本次会议主席。
(五)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4人,出席10人,蔡允革、何海滨、徐洪才、冯仑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本行在任监事9人,出席6人,殷连臣、吴俊豪、王喆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本行董事会秘书李嘉焱先生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吴利军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长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金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凤敏、石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6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12月2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14名,其中,徐洪才、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霍霭玲、王立国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蔡允革董事通过电话连线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李晓鹏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吴利军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选举吴利军先生为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吴利军先生的副董事长职务自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增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增补吴利军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增补刘金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吴利军先生和刘金先生的上述任职自其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聘任曲亮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任曲亮先生为本行副行长。曲亮先生的副行长职务将自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曲亮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1。
四、《关于提名李引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引泉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引泉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将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李引泉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提名人声明请见附件3和附件4。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调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霍霭玲、徐洪才、冯仑、王立国、邵瑞庆、洪永淼独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三至五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召开本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按照内地、香港两地监管要求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全权处理与筹备、召开本次会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附件1:
曲亮先生简历
现任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级),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分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分行机关总支副书记、营业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河南省分行营业部(筹)办公室主任、行政区支行副行长(副县级)、金水路支行行长(副县级),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公司银行二部总经理、公司银行一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重庆分行党委委员、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深改专员(集团总部部门正职)。毕业于郑州大学政治学系政治专业,后获郑州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附件2:
李引泉先生简历
现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城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茂源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级干部、纽约分行筹备组负责人、人事教育部副主任、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裁、总会计师,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董事长。曾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后获意大利菲纳菲科学院金融发展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引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引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李引泉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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