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9年12月21日 02:1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9-084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之一致行动人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8,558,2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恒鑫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28,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的98.05%,占公司总股本的1.58%。

  ●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05,617,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合计204,959,400 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的99.68%,占公司总股本的11.58%。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之一致行动人恒鑫集团的《告知函》:恒鑫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28,000,000股质押给江西省海济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济融资”)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

  2、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05,617,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合计204,959,400 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的99.68%,占公司总股本的11.58%。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1、2019年1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76,959,400股质押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自质押登记之日起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止。(详见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2019-003)

  2、2019年12月1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之一致行动人恒鑫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28,000,000股质押给海济融资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7日。

  (二)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之一致行动人恒鑫集团本次股份质押所融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预计还款资金来源

  本次质押所融资金具体用途:投资和经营业务。

  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四)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之一致行动人恒鑫集团质押数量及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如因市场原因可能出现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时,其将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风险,且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2019-085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目前尚处于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及其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梦舟”)近日收到芜湖仲裁委员会发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芜仲字第288号、289号、29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芜仲字第288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二楼20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5GYN1T。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685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8663971J。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嘉兴梦舟”)唯一股东,持有嘉兴梦舟100%的股权。2018年4月27日,申请人作出决定:将嘉兴梦舟2017年12月31日前所形成的税后利润35,174,808.03元,向股东进行分配。

  被申请人嘉兴梦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润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2、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利润款35,174,808.03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二、(2019)芜仲字第289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二楼20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5GYN1T。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2楼35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50977436E。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嘉兴梦舟唯一股东,持有嘉兴梦舟100%的股权。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甲方)与上海大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方约定乙方收购甲方持有嘉兴梦舟100%股权的对价为38,350,897.24元;乙方应以现金形式向甲方购买嘉兴梦舟100%股权,乙方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2、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张健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38,350,897.24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三、(2019)芜仲字第290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SOHO2号楼1单元10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986204891。

  法定代表人:吴传虎,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685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8663971J。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嘉兴梦舟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合同附件所列的全部资产,以104,919,691.61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兴梦舟;同日,双方另签订了一份《电视剧项目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拥有的电视剧《灰雁》、《白浪红尘》、《铁血军团》、《伏魔令》的全部权益,以103,390,822.24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兴梦舟。因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向申请人清偿了部分债务、申请人代收了被申请人嘉兴梦舟的部分债权,截至日前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尚欠申请人转让款(费)189,061,505.68元。

  被申请人嘉兴梦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2、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资产转让款、电视剧项目转让费合计189,061,505.68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仲裁案件目前尚处于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芜湖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芜仲字第288号、289号、290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股份质押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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