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未履行信披义务、信披有虚假等致投资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未履行信披义务、信披有虚假等致投资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0日 21:46 金融界

原标题: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未履行信披义务、信披有虚假等致投资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12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主要内容包含七方面 《管理办法》定位于基础性规范,着力对市场需求迫切的框架性标准进行统一规定,重点明确企业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统一企业信息披露的义务。统一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披露文件要件、募集资金管理、企业内控制度与独立性等要求。统一存续期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频率及时效性要求。

三是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明确了二十五项重大事项类型,规范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要求,便于投资人及时获取信息。

四是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审议程序。统一要求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完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管理。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统一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责任。规范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是统一对自律组织及相关服务机构的要求。明确自律组织应当制定发布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同时要求负责为信息披露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未履行信披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了要求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之外,《管理办法》对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也做了详细说明,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债券价格、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等在内的25条重大事项。

此外还规定,企业在存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披露的时间。

《管理办法》规定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管理办法》提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管理办法》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致使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企业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中介机构所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债券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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